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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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谢晓东 胡勤福)5月20日至21日,甘肃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周永祥等4人前往西和县法院就环境资源的审理程序、裁判方式及传统品牌和知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县法院、县环保局、县工商局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5月20日上午,调研组组织召开座谈会,就西和县环境资源及商标权保护情况与县法院、县环保局、县工商局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座谈会上,西和县法院汇报了近年来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听取汇报后周永祥要求,西和县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具有环境资源审判特色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方式,为环境资源及商标权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途径。在与县工商局负责同志座谈时,周永祥详细询问了西和县商标注册情况和商标权行政保护措施,并就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情况进行了专门探讨。在听取了环保局负责同志关于西和县环境资源保护情况介绍及西和县太石河11·23西和县陇星锑业公司崖湾尾矿库自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题汇报后,他指出,西和的一些矿业企业发展虽然进入了尾声,但后矿业时代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绝对不能放松,尾矿库存在的环境隐患要提前预防,加强监管,确保尾矿库的安全。
20日下午,调研组驱车80公里深入西和县太石河乡,对11·23陇星锑业公司崖湾尾矿库自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和选矿厂进行了实地考察。在事发现场,陇星锑业公司负责同志介绍了崖湾尾矿库尾矿库的设计原理和事件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周永祥详细询问了此次自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及影响,并对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的措施及对河流污染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在听取了企业负责同志对选矿流程及尾矿处理情况的介绍后。周永祥指出,后矿山时代的环境资源工作面对的形势比较严峻,研究制定后矿山时代的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对当地乃至国家的环境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部门要加强和环保部门的司法协作,为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服务,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生活环境。(陇南市西和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