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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大河店镇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8-01-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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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
 
徽县大河店镇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本网讯(通讯员 张明军)1月25日,陇南市徽县司法局大河店司法所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在大河店镇调解室成功调处一起因征地赔偿款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大河镇司法所调解员、镇派出所民警、大河村调委会成员、双方当事人参加了现场调解。
 
近年来,徽县高度重视改善民生,积极主动向上争取衔接,启动实施了十天高速、徽两高速、S219省道等一批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大交通项目,同时也因项目建设需要征迁沿线的房屋和土地,进而引发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给当地政府的维稳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压力,也给当地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S219省道项目建设涉及徽县大河店镇大河村、王河村等多个村社,大河店镇大河村大河社村民黄某某名下位于大河村下庄社51号的95.24平米的房产正好在S219省道改造征迁范围内,经项目部、镇政府、大河村委会以及各方努力,黄某某名下的房屋于2017年10月被顺利拆迁,并获得拆迁赔偿款共计98293.5元。房屋拆迁时黄某某和其妻子均已去世,拆迁事宜本该由黄某某之子黄乙某负责办理,但黄乙以工作忙为由,于2017年4月委托其姐黄甲办理一切事宜,但黄甲本人年逾花甲,只好让其女婿陈某某帮黄乙负责房屋拆迁事宜。陈某某按照黄乙的委托,办理了房屋拆迁赔偿所有事宜,并将办理情况如实告知了黄乙。黄乙得知获得赔偿款98293.5元,要求陈某某将赔偿款全部打给他本人,陈某某和黄甲以黄乙全权委托陈某某办理房屋拆迁所有事宜以及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为由,拒绝了黄乙的要求,只同意打给黄乙16000元的赔偿款,黄乙认为房屋为其父母留给他的遗产,自己只是委托陈某某处理房屋拆迁赔偿事宜,并没有将房屋赠送给陈某某,陈某某没有权利将房屋拆迁赔偿款据为己有,对于房屋拆迁赔偿款的处理自己有绝对的支配权。
 
因此,黄乙因房屋拆迁赔偿款的继承与分配与其姐黄甲和陈某某发生纠纷,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后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2月26日,黄乙从广东回到徽县大河店镇大河村,先后与其姐黄甲和陈某某就房屋拆迁赔偿款的继承与分配进行多次磋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2月29日,黄乙到镇司法所反映此事,并请求进行调解。大河店镇司法所介入调查,通过深入调查、反复做工作,仍然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建议黄乙和黄甲以及陈某某自行商量解决。黄乙通过和黄甲以及陈某某多次沟通,暂时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8年1月8日和黄甲对98293.5元赔偿款自行进行分配,黄甲继承了58293.5元(包括黄甲女婿陈某某的劳务费),黄乙继承了40000元。黄乙第二天便离开了徽县返回广东,在返回广东时黄乙将房屋拆迁以及赔偿事宜全部告知其妹黄丙,黄丙得知后于2018年1月16日从山东家中赶到徽县大河店镇大河村其姐黄甲家中,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并多次到黄甲家中闹事,黄甲只答应最多给黄丙8000元,黄丙表示无法接受,于是多次到镇司法所反映要求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大河店镇司法所受理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先后与镇上分管领导、村社干部、双方当事人以及部分群众进行了详细的交谈,认真调查了解了此纠纷的来龙去脉,认为破解此案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三名子女对父母尽到的赡养义务,并以此为依据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继承分配方案为宜。
 
理清工作思路后,镇司法所先后与历届村社负责人、黄某某的亲戚邻居以及黄某某的子女进行了详谈,了解黄某某和妻子再世时的有关情况。通过详细的调查了解得知,黄某某的三个子女,只有大女儿黄甲在大河店镇大河村居住,儿子黄乙自从学校毕业后一直在外省生活,最后定居在广东省广州市,小女儿黄丙自从嫁到山东菏泽市以来,一年中大多数时间呆在山东,每年到徽县探亲的时间也只有一周左右。在履行赡养义务上,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黄乙,因为在外省定居生活,不能时刻陪伴在黄某某身边尽孝,小女儿黄丙自从出嫁到山东菏泽后,也存在与黄乙同样的情况,最终照顾老人的担子落在了与父母居住最近的大女儿黄甲肩上,然而大女儿作为嫁出去的人,按照当地习俗在履行赡养父母义务上承担次要责任,但黄甲仍然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为父母养老送终。黄乙虽然不能陪伴在父母身边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但是力所能及地通过每月寄钱的方式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小女儿嫁到外省后生活也过得比较拮据,只能通过每年回娘家探亲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按照本地习俗,父母的养老送终应该由家中的儿子来承担,父母遗留的房产也应该由儿子来继承,但是黄乙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没有真正做到对父母养老送终,而将赡养责任推给大姐黄甲,因而按照继承法有关遗产继承规定,继承遗产的份额比其大姐黄甲少一些较为合适;至于小女儿黄丙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虽然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但在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继承遗产的份额在三个子女中最少为宜。
 
大河店镇司法所、大河村委会通过与黄某某的三个子女反复沟通,认真讲解赡养父母、遗产继承等有关法律条文,并提出了较为合理的遗产继承方案,与此同时,劝说三人要顾及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不能因为遗产继承纠纷伤了兄弟姐妹间的感情,最终做通了三个子女的思想工作,接受了司法所提出的遗产继承方案,即,由黄甲支付给黄丙8000元,黄乙支付给黄丙2000元,共计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在征得三方当事人同意后,大河店镇司法所决定于2018年1月25日在镇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会上,申请人黄丙首先陈述了自己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并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黄甲也陈述了自己尽到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镇司法所通过电话与黄乙进行沟通,黄乙也陈述了赡养父母的事实,并提出了继承父母遗产的要求。镇调解员听取三方陈述后,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关于赡养父母、遗产继承有关法律规定,现场宣读了调查取证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提出了比较合情合理的遗产继承方案,黄甲听后表示同意该方案,黄丙听后要求黄甲给其再多给2000元,调解员当场询问了黄甲的看法,黄甲表示同意。通过电话与黄乙也进行了沟通,黄乙也表示同意。
 
通过镇村两级调解员认真做工作,双方互让互解,就父母遗产继承达成以下协议:1.黄某某遗留下来的98293.5元房屋拆迁赔偿款,黄甲继承58293.5元,黄乙继承38000元,黄丙继承12000元。2.黄丙继承的12000元分别由黄甲承担10000元、黄乙承担2000元。支付方式为现场支付。黄乙承担的2000元已经由黄乙之妻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黄丙。由此,一场遗产继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黄甲、黄乙、黄丙作为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履行赡养义务上三人有多少之别,黄甲履行赡养义务最多,黄乙次之,黄丙最少,因而在继承遗产上应以次为依据,制定合理的继承方案。
 
解决此案的关键在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调查和遗产方案的确定,涉及当事人主要有黄甲、黄乙、黄丙,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抓住本案的关键,在摸清摸透案情的基础上,牢牢抓住双方的心理以及所能接受的底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比较合理且双方都能够接受的遗产分配方案。同时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争取解决纷争,尽快消除矛盾。(陇南市徽县大河店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