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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大河店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邻里矛盾纠纷案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8-03-0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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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张明军)2月27日,陇南市徽县司法局大河店司法所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成功调处一起因树木砍伐引发的邻里矛盾纠纷案件。大河店镇司法所调解员、腰庄村调委会成员、双方当事人参加了现场调解。
 
大河店镇腰庄村郭某某和郭某系邻居,两家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纠纷,结怨较深,多年来虽然大河店镇村各级调解组织多次进行调解,两家的矛盾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化解。春节前,郭某某因其与郭某家地边上的柳树影响自己种庄稼,在没有告知郭某的情况下,便擅自砍掉了这颗柳树,郭某得知后认为郭某某是故意的,因而和郭某某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得知后及时介入,多次进行调解,也没有调解成功。郭某遂于2月10日,向大河店镇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大河店镇司法所受理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先后多次与村社干部、双方当事人以及部分群众进行了详细的交谈,认真调查了解了此纠纷的来龙去脉,认为破解此案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家的地界,明确被砍树木的权属,并化解双方的长久积累的结怨。理清工作思路后,大河店镇司法所先后与历届村社负责人、郭某某和郭某进行了详谈,了解两家地界的划分情况。通过详细调查了解得知,两家的地都属于自留地,当初村上是依据土坎、沟渠来划分自留地的边界,工作人员以此为依据到现场亲自进行调查取证。经现场查看,被砍的柳树位于郭某家的地界边上,据郭某某家地边还有3米的距离,因此工作人员认定被砍树木为郭某所有,郭某某未经柳树所有人的同意,且不顾村社干部的劝阻,仍然执意砍掉位于郭某家地边的柳树,对郭某造成了较大损失。在调查现场,大河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郭某某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郭某某态度诚恳地承认了错误,并表示将砍掉的树木及时归还郭某家,同时要求郭某赔偿因柳树遮阴对自己多年来种庄稼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大河店镇司法所决定于2月27日在腰庄村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会上,郭某和郭某某分别陈述了纠纷发生的经过,并提出了各自的诉求。大河店镇调解员听取双方陈述后,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场宣读了调查取证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提出了4条调解意见。经现场查看认定柳树所有权属于郭某,郭某某砍树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提出批评。郭某某归还郭某被砍的树木,并请求郭某谅解。郭某某不再提柳树遮阴影响自己种庄稼的事,郭某也不再追究郭某某砍树的责任。郭某家地界内的其他几颗影响郭某某种庄稼的树和被砍柳树的剩余部分,由郭某负责在15天之内砍掉,避免两家再次发生纠纷。双方听后均表示同意镇调委会提出的调解意见。最后,通过镇村两级调解员认真做工作,双方互让互解,达成以下协议。郭某某归还郭某被砍的树木,并向郭某道歉。郭某负责砍掉自家地界内影响郭某种庄稼的全部树木,包括剩余的部分柳树,同时不再追究郭某某砍树的责任。由村委会监督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协议。
 
解决此案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家的地界,明确被砍树木的权属,并化解双方的长久积累的结怨,涉及当事人主要有郭某、郭某某,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抓住本案的关键,在摸清摸透案情的基础上,牢牢抓住双方的心理以及所能接受的底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比较合理且双方都能够接受的遗产分配方案。同时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争取解决纷争,尽快消除矛盾。(陇南市徽县大河店镇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