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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江洛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邻里纠纷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8-06-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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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江洛司法所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成功调处一起邻里纠纷
 
本网讯(通讯员 王礼鹏 孟爱霞)近日,陇南市徽县江洛司法所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联合江洛派出所、江洛交管站调处一起邻里纠纷。
 
基本案情:徽县江洛镇邱张门村民冉某与时某两家系一墙之隔的邻居,近日,邱张门村正在实施“一拆二改三清四化”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在硬化冉某家入户巷道时,冉某与时某两家因硬化巷道占地问题和两家水路问题发生纠纷,甚至引发肢体冲突。时某家一气之下堵住了冉某家门口的入户巷道,镇村两级多次调解未果。冉某夫妇便来到江洛司法所申请调解处理。在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江洛司法所组织人员实地查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
 
调查经过:江洛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冉某的妻子与时某的妻子是堂姐妹,近几年两家因为一些小事情闹得很不愉快,积怨较深,双方对彼此的成见都很大。据时某说,冉某家入户路的两边是时某家的地方,硬化路面时为了方便通行,在村委会主任的劝说下时某家让出了一些地方。在路面硬化之前,两家考虑到道路硬化后水路的走向问题,都提出应该在硬化前埋个水管,但双方都没有行动,这才导致水路纠纷的出现。双方的立场是:冉某家坚持认为水路是两家的,道路已经硬化了,水管也没埋,应该由时某家再让出些距离,方便排水,并坚持认为自家硬化路的地方是集体的,并非时某家的。时某家认为自家在冉某家入户道路硬化时已经让出了地方,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让步,应该由冉某家自己想办法解决水路问题,况且自家让出地方后冉某家还不领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江洛司法所决定于5月24日在邱张门村进行公开调解。江洛派出所民警、江洛司法所、交管站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邱张门村第一书记参加调解。
 
调解经过: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查看了现场,并了解核实了双方的基本情况。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法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从情感方面分别给两家作思想工作。考虑到两家是亲戚的原因,调解员从亲情角度对双方分别作了说服、动员,继而又从远亲不如近邻、双方日后邻里关系相处、后代关系等方面作了思想工作,由于双方心中都有怨气,且没有触及到问题焦点,调解效果并不明显。
 
随后调解员又从法律角度进行说服调解。对于冉某家门口道路占地问题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员分别让双方拿出自己的证据,冉某家只提供了自家宅基地的凭证;时某家声称冉某家门前的这块地方是自家的自留地,但也拿不出任何证据,由于年代久远,也没有证人能够证明这块地是冉某家的自留地。调解员通过对事实以及政策法规的讲解,使得双方的态度都有所缓和。调解员随即提出撤掉堵在冉某家入户路上杂物的建议,遭到了时某家人的反对。时某家人坚持,在水路问题没有解决前,不能撤掉堵路的东西,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发现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是:时某家觉得自己已经让了地方,冉某家应该感激;但冉某家却认为自家占的是集体地方,没有感激对方的理由,况且对方将自家门口路给堵了,这是对他们的侮辱。调解员在双方情绪有所缓和的基础上分别引导双方做换位思考,同时也指出他们自身的问题,让双方逐渐意识到事情演变到今天这样的局面并非一方的过错,经过劝说双方态度再一次有了松动。调解员提出,既然双方地界有纠纷,就对双方的地界进行明确,双方均表示同意,在对地界进行确认过程中,调解员以堵路的石块木头影响丈量为理由,让大家将堵路的木头石块撤掉,这次时某家人再未表示反对,堵路问题在调解员的智慧下巧妙化解。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两家的疆界问题达成共识。但就时某家是否让出水路,时某家人表示出了较强的抵触心理,认为自己在硬化路时已经做出了让步,那么水路就绝对不可能再让。如果非要让,就把硬化路时让出的地方拆掉,做为水路,调解又一次陷入僵局。显然,时某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是下下之策,调解员否决了此方案。
 
调解员在现场又开始思考破局之策,调解员观察到此条水路主要是用于排出下雨时,两家屋后山上的流水,水路的畅通对两家均有好处。调解员兵分两路,继续采用“背靠背”的方法进行调解。对时某家人进行引导说服,水路的畅通对于双方的房屋尤其是处于地势较高的时某家有很大的好处,出于对自家房屋安全的考虑,时某家应该让出水路,时某家人态度有所变化,提出排水管也需要埋,而且必须由冉某家埋,时某家不再参与。而在冉某家作思想工作的调解员主要从冉某家埋设排水管着手进行引导调解。冉某家人认为,水路是双方的,必须两家分摊费用和人工。调解员对矛盾的起因进行分析,就是因为冉某家没有在硬化入户路时埋设排水管,导致矛盾激化。冉某存在先行过错,因为冉某的过错需要时某再次让出水路,这样的无理要求,换位思考,也是让人很难接受的。调解员互换信息后,迅速现场拟定初步调解方案:由时某家让出一条25CM宽的水渠,同时由冉某家独立埋设排水管道。
 
由于前期“背靠背”调解工作扎实,这个调解方案初步得到了双方的认同。在“面对面”环节,调解员邀请时某家人到冉某家签订调解协议,时某夫妇欣然前往,眼看一起纠纷得到化解,调解员与时某夫妇也开起了玩笑。就在记录员制作好调解协议书,双方准备签字时,冉某妻子突然又提出了屋后旧房屋的权属问题,场面瞬时降至冰点,时某夫妇也从一脸笑容变成满脸寒霜,表示不会在协议书上签字,并马上离开冉某家回到自己家中。眼看几个小时的努力顿时化为泡影,调解员们情绪都有些起伏。调解员指出冉某妻子的错误,在矛盾未化解之前,又提出新的矛盾,不但不利于旧的矛盾化解,甚至有可能会激化矛盾。冉某妻子认识到错误后,认为调解员也是尽心尽力化解矛盾,最终调解失败也是因为自身原因,表示自己放弃调解。
 
面对冉某妻子低落甚至想要放弃的情绪,调解员并未气馁,分为两组继续调解。一组安抚冉某妻子的情绪,一组继续去时某家作思想工作,平息时某家人的怒气。好在在之前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旧房屋的权属并无争议,时某家人只是觉得冉某妻子的话当众让他们下不来台,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以及安抚,时某家人最终平息了怒火,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至此,一起邻里纠纷在调解员长达7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调解员临走时,双方都很热情地挽留调解员们在家吃饭,调解员们笑着拒绝道:“只要你们两家和好,我们比什么都高兴!”此次矛盾纠纷的化解,得益于调解员们主动作为化解纠纷的信心,真心实意想要为群众化解矛盾的决心以及在调解过程中认真细致不厌其烦的耐心,也归功于三调联动机制的优越性。而纠纷化解后双方当事人脸上的笑容,就是对调解员们最大的褒奖和点赞!
 
法律要点: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陇南市徽县江洛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