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南政法网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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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法律援助帮讨薪
陇南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
本网讯 雇佣工人建设民房后,对于剩余的3.5万余元劳动报酬拒不支付。无奈之下,5名工人诉诸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工人的申请后,开通法律援助律师通道,指派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农民工维权。律师介入后,近日这起讨薪维权案圆满解决,雇主马某某自愿一次性支付5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3.5万余元。
2018年7月至8月,杨某甲等5人受马某某的雇佣,分别在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栗川镇某村、银杏树乡某村进行民房建设,在房屋建设完毕交付使用后,马某某只向5人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后在杨某甲等5人的多次索要下,2019年2月至3月,马某某先后向5人出具欠条,并未履行责任。之后,杨某甲5人多次向马某某催要劳动报酬,均被马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无奈之下,2020年初,杨某甲等5人寻求法律援助。陇南市徽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杨某甲等5人提交的援助申请后,开通农民讨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立即审查了相关资料,认为本案符合援助条件后,一次性审批了杨某甲等5人的援助申请,并指派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此案。代理律师在了解本案详细情况、核实有关证据后,向杨某甲等5人分析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法律关系、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讲解了诉讼程序。代理律师在告知诉讼风险后,尽职尽责的与当事人沟通,搜集证据。在证据收集齐全,做好诉前准备后,马某某被起诉至徽县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庭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见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法院决定先行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马某某表示愿一次性支付杨某甲等5人劳动报酬共计3.5万余元。其他再无争议。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本案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体是农民工,也是常见的法律援助主体,所寻求的帮助也是较为普遍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杨某甲等人持有被告马某某亲笔书写的欠条原件。欠条内容也能够准确反映出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这一法律事实。因此本案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直接到法院起诉,最后本案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微倡议】请农民工朋友在对方拖欠劳动报酬时,务必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出具欠条。如有法律需求,请致电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12348(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