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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点看丨见义勇为免责!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0-07-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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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撰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推出“一'典'一点看”栏目,定期学习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