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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区域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以关中—天水经济区为例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4-05-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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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宕昌县法院 王小宝

摘要 2009年,将把关中-天水经济区打造成为“全国内陆型经济开发开放的战略高地”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正式发布了。关中-天水经济区不但自然景观独特,而且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区域资源的保护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本文首先对关中-天水经济区的现状进行简要的概述,其次对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再次对目前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和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该如何协调关中-天水区域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关中-天水经济区环境、发展经济的目的。

关键词  资源保护;经济发展;协调

2009年,《关中-天水经济发展规划》正式发布了,该规划指出要将关中-天水经济区打造成为“全国内陆型经济开发开放的战略高地”。这一区域自然景观独特、天然林分布集中,如何在发展关中-天水经济区经济的同时,保护区域的自然资源,使得资源的保护与经济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我们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资源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才能更好的将这一区域打造成为“全国内陆型开发开放的战略高地”,以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一、关中-天水经济区概述

位于我国西部地区的关中-天水经济区,总面积约7.98万平方公里,包括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杨凌示范区、商洛部分的县和天水,其直接辐射的区域包括汉中、安康、延安、榆林、平凉、庆阳和陇南。该区域虽然自然资源丰富,但是环境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区域内及其周边的自然灾害频繁,如区域周边的舟曲2010年8月发生的特大泥石流灾害,就是人们无法磨灭的灾难阴影。

关中-天水经济区一确定,就面临着这一区域将会加大经济发展的步伐,这势必就会造成这一区域的自然资源负担加重。我们常说天灾人祸,也就是自然的灾害和人为的祸患。不能说自然的灾害都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人为的原因也是造成自然灾害的重要原因之一。舟曲从以前的陇上小江南到现在的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性的破坏,水土流失日趋严重,白龙江流域的自然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使得灾难不断,人为的原因还是不可忽视的。面对区域周边的特大泥石流灾害,我们不得不反思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的问题。如果不能协调好区域内自然资源和经济的发展,就可能会发生如舟曲泥石流那样的自然灾害,因此协调好区域自然资源保护与经济的发展极其的重要而且是势在必行的。

二、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人们关心的焦点问题,也是关中-天水经济区要发展的焦点问题。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这看似是矛盾的,不可兼顾的,但事实上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不是矛盾的,是相辅相成的。

(一)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互相推动的

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各国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1994年3月25日在国务院第十六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又称《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是中国根据《21世纪议程》所制定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计划和对策方案。

从议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战略最大的特点就是将环境作为经济成本的一个部分,我们所说的环境保护不只指简单的保护或者消极的防治,而是指不但要发展经济,还要为资源的保护提供物质和技术上的条件。由此我们说,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互相推动的。

1.经济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资源。

市场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发矫正功能,在某一阶段会产生资源保护需求,而且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带动环保技术的应用,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循环经济和第四产业的发展也能为环境的优化带来契机。

2.保护资源也有利于经济发展。

美国在1979 年的一项研究报告就曾指出,因为扩张效果大于抑制效果,从1970 年到1978 年之间,美国执行《空气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结果反而刺激了GNP 的成长。

 由此可以发现,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都在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关键就在于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促进作用。

(二)发展经济必须保护资源

 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但是一味的发展经济,而不重视保护资源,久而久之就会使资源匮乏、引起自然灾害的发生,给人们带来无法磨灭的阴影,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舟曲的特大泥石流灾难就是个鲜活的例子。

但是在舟曲灾后重建中当地政府大力推行水电、矿产招商引资,立项审批的水电站多达68个之多,密布在舟曲境内的白龙江及其支流之上。还有些水电站甚至都没有经过地质和环保部门的安评和环评,就直接上马,这不得不让我们为此而担忧。有些专家称舟曲的这个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

重建后的舟曲,为了大力的发展经济,增加财政,以至于忽略了曾经那个特大泥石流灾害所造成的无尽的痛苦与阴影。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在关中-天水经济区经济发展的同时该如何正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三、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立法选择

(一)关于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思潮

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孰轻孰重的问题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目前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1.零增长论

“零增长”理论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资源、环境、人口等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日益尖锐和全球化的情况下产生出来的最引人注目的研究成果。这一理论的代表是“罗马俱乐部” ,其代表作就是1972年由罗马俱乐部的研究小组在考察了最终决定和限制我们星球增长的基本因素的基础上,出版的研究成果——《增长的极限》(The Limits to Growth)。

在报告这个小组选择了对人类命运具有决定意义的人口、工业发展、粮食、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和污染五个参数作为研究的对象,得出了地球是有限的,人类必须自觉的抑制增长,否则随之而来的将是人类社会的崩溃这一结论。这就是有名的“零增长”理论。在报告中他们提出“人类的发展和人口增长将最终使环境、资源和能源耗尽,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这一理论的核心在于人类要用停止发展经济的方式来保护环境,这显然对于发展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无法接受的。经济发展史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停止了经济发展,那社会就将停滞不前,这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2.经济发展决定论

经济发展决定论是一种主张经济增长是解决人类基本经济问题和增进社会福利之先决条件的观点。该理论是与“零增长”理论相对应的另一种极端的理论。该理论虽然有其合理之处,即认识到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解决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问题,但是实质上,这一理论主张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

3.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先是在1972年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正式讨论的。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该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理论在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问题上,体现了代内和代际的公平,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协调好资源的保护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是独立的、分割的而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二)我国立法关于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加强宏观指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虽然这些都体现出了我国环境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可持续发展原则。但是同时我们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所规定的这一原则只是一个宏观性的规定,虽然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可操作性却是很难。 

四、关中-天水经济区域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以上我们对关中-天水经济区的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分析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总结了目前关于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潮,分析了我国的立法,得出了目前我国在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立法过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的结论,那么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的同时,我们更加应该在总结、分析现有理论、现实的基础上反思应该如何的协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使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好的保护环境。

(一)坚持环境优先原则

环境优先原则虽然在我国没有明确的确立,但是环境优先原则已被普遍的认同,它是环境法中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具有实际的意义。现在各个学者对该原则的理解基本相似,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而已。

王树义教授认为,环境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管理活动中,应当将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它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效益。 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关系的问题上,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准则。

笔者认为,环境优先原则应该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当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的时候,经济利益要让位于环境利益的原则。坚持环境优先原则,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是“以人为本”在环境法中的体现,也是坚持全面协调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充分体现,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处理关中-天水经济区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协调问题上,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确定的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但是实践证明,当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环境保护的理性需要冲突时,人们自然而然的会选择经济发展。舟曲灾后依然大力的兴建水电站就是一个在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冲突时,选择经济发展的最有力的证明。所以说我们应该以环境优先原则代替可持续发展原则,使之成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发展中切实有力的坚持环境优先原则。

(二)推进循环经济的理论

循环经济理论是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相关的一种理论,它最早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 虽然说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循环经济只能是一种相对封闭的经济运行模式,但是这个理论跟可持续发展理论一样,为我们提出了一种新的理念与思路,即经济的发展应该与资源保护协调一致。

现在对循环经济立法,推进循环经济理论,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大趋势。循环经济所主张的“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经济活动原则,是环境保护的新发展,体现出了传统的环境保护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一些新制度,比如说环境税收制度、财政环境投入与信贷鼓励制度,这些新的制度,对于解决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都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说,我们在关中-天水经济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推进循环经济法理论。

(三)明确政府的职责

我国环境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应当尤其重视以下几个领域:决策领域、经济和技术领域、环境监督管理领域。 这些领域,主要体现在政府的职能与责任上。舟曲在特大泥石流灾害后,政府大力鼓励兴建水电站,由于森林等资源开发即将竭尽,为了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政府就鼓励开发舟曲丰富的水力资源。这就是在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当中,政府只是看重经济的发展,而忘记了泥石流给舟曲人民带来的惨痛的现实。

笔者认为,在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中,政府的职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区域经济的发展、规划都与政府的职责息息相关,只有明确政府的职责,在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建设过程中,让各地政府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该如何协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这样才使得环保不只是一句空话,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发展经济。
 
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在坚持环境优先原则、推进循环经济、明确政府职责的同时,还应当加大环保的资金投入和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这些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协调好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发挥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我们才能将关中-天水经济区打造成为“全国内陆型经济开发开放的战略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