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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人民法庭的治理功能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4-08-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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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和治理能力提升上大有可为,也理应作出应有的贡献。
 
近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提出:“党委政法委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人民法庭建设纳入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总体部署,作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工程来研究、部署和推动”,将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提到了新的高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庭工作指明了方向。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和治理能力提升上大有可为,也理应作出应有的贡献。
 
回顾历史,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持续推进,人民法庭经历了职能定位的理性回归、总体数量的逐步精简、空间布局的合理调整后,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全国目前有10162个人民法庭,2006年到2013年,共审结各类案件1925.5万件,占同期全国法院办案总数的23.76%。而上述1万余个人民法庭中,约有95%的人民法庭在农村和其他边远地区,可以说人民法庭主要是在“乡土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职能作用。
 
着眼当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3月,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开启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新征程,将逐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人民法庭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特别是县域治理中承担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新时期的人民法庭应当如何更好地发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能,成为当前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各省按照《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基本完成了对原有人民法庭进行改建和扩建工作。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完善后,办公用房漂亮美观了,独立院落绿荫葱葱了,但决不能让这有形的高墙转化为人民群众心中与人民法庭、人民法院之间的无形“高墙”,而是更应该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人民之中、离人民最近”的优势,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概括起来而言,人民法庭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途径和方式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依法依程序公正审判,实现个案的定分止争,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土地流转、相邻关系、赡养抚养等纠纷中,给“讨说法”的老百姓一个合情合理合法、有说服力的调解或裁判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培育理性文明、民主和谐的基层社会秩序。就前一方面而言,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职责所在,目前已经规范有序运行;而后一方面,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基层治理的必然要求,其职能作用目前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对此,笔者认为,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依托四大抓手,充分发挥其治理功能,促进基层治理走向现代化。
 
应坚持的两个原则是:第一,坚持“一个本位”原则。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也就是说,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基层时,要坚持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派出机构的司法职能本位,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不越位、不走偏。第二,坚持“三个面向”原则。人民法庭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这是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和空间布局所决定的。因此其参与基层治理的方式要与处在城市的人民法院有所区别,要坚持扎根于乡土中国,探索出“乡土司法”和“乡土治理”的有效路径和最佳手段。
 
应依托的“四大抓手”是:
 
第一,推动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村的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纠纷日益增多,在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同时,还要加强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推进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形成基层社会治理合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参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不仅是城市社区基层治理的新思路,也是农村地区实现与村民自治对接的有效方式。人民法庭要总结司法审判工作反映出来的新农村建设、乡镇治安等社会问题,加强与基层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因地制宜地强化普法宣传。近年来,相关社会学研究成果表明,乡土中国呈现出“半熟人社会”的新特征,同时不少行政村出现了“空巢现象”。因而,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要与时俱进地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村、乡镇的差异化特点,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特殊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以满足层次各异、类型多元的现实需求。
 
第四,支持和监督基层行政权力。从空间距离、权力层级等因素来看,越是基层的公权力,监督的难度越大,今年以来中纪委通报的违法违纪名单中,乡镇、村委领导干部成为“高危人群”,即是例证。人民法庭作为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的主体,在审理涉及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案件中,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促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权、依法办事,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杨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