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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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司法公正在新媒体土壤中的成长规则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汪金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运用新媒体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司法”。时下,民众对阳光司法的要求,对审判、执行工作公开的期待越来越高,人民法院需要及时调整适应形势,顺应民众的期待,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法院通过运用网络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等搭建司法公开平台,更好地服务民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媒体作为信息传递载体,真正实现了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动态反映法院工作情况。伴随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全面开通,法院信息“触网”必将引发无数民众的围观、议论和挑刺。特别是如何平衡新媒体使用与维护司法公开的关系,避免出现“媒体审判”已然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因此如何利用好新媒体,携手为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才是当前面临的最大课题。
一、新媒体运用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顺应民众需求的博弈
(一)新媒体时代社会敏感案件呈现的诉讼疑虑。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北京一酒吧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在离开酒吧后发生了强奸行为。就本案而言,确实是一起性质恶劣的犯罪,但是随后网络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起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完全超出预料。网络水军一直企图“绑架审判”,幸而海淀区法院完全按照法律程序,及时通过官网公布信息,让社会大众了解案件进程,使网络谣言不攻自破,这既赢得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认可,也提升了法院司法公信力。
案例二: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但是随后法院判决书的说理不清,逻辑混乱,此案经过网络媒体的报道,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上述两例案件,正是新媒体时代所带来的利弊。民众对司法公开的期待越来越强烈,而法院面对新媒体,一直以来都缺乏自信,担心所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的判决和民众通过感性认知得出的结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后者的影响在新媒体时代被进一步地放大。 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行为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却败坏了水源。” 法院需要慎重考虑媒体是否会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影响审判。 而社会公众渴望法院尽可能公开案件审理过程,还原案件真相。两者之间如何平衡一直是困扰司法公开进程的瓶颈。
(二)接受新媒体已经成为司法公开、公正司法的符号
这种困扰一直到济南中院审理薄熙来案件才有所缓解。“5 天、150 余条微博、近 16 万字……这是一组扣人心弦的数字”。也正是这一次微博直播案件,彻底打消了法院对待新媒体的疑虑。该案为我国的司法公开打开了一扇大门,随之而来的法院微博、微信“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现今,一个涵盖最高法院、31 个省级法院及 150 余个地方中级法院的庞大微博群初步成形,宣告了我国法院司法公开步入“微”时代。 但 “微”时代背后需要的是如何管理好这个庞大的系统,真正实现司法公开的目标设定。
二、人民法院运用新媒体控制风险实现司法公开的必要性分析。
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修斯的脸(a pro 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显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新媒体在促进司法公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着独特的魅力,然而法院面对新媒体更为重要的是直面社会风险的需要。目前,法院在审判工作面临来自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风险。所谓社会稳定风险,是指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在社会生活中主要通过各种渠道来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破坏社会稳定的社会稳定风险事件表现出来。 网络上时常可以看到恶意炒作、散播谣言、虚假报道、网络暴力不绝于耳,这些人正是利用新媒体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因此如何控制、管理好新媒体,直接关乎社会稳定以及法院公信力建设。
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开弓没有回头的箭,势在必行。从风险来源角度来分析,司法领域的风险来源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判决结果、裁判文书不足以服众从而引发社会风险;一是网络水军故意就某个案件别有用心的造谣,煽动不明事理者认可。笔者认为,法院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潜在风险持续存在并有可能扩大。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以江西省为例,2013年江西省受理案件236665件,同比上升1.53%,案件量的增加使得潜在的网络舆情更多更复杂,由于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很难及时进行管理和控制,一旦没有处理好很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法院司法公信力,这也加大了法院工作的难度。以海南“校长开房事件”为例,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网络谣言已经四起,企图干扰法院审判,由于此前网络鼓吹判重刑,最后法院从重判处十二年仍然被网络水军所诟病。
(二)新媒体自身特点带来的风险。新媒体本身具有自主性、开放性、互动性、速度快等特性,决定了在新媒体上发布、评价司法事件并且怀疑司法公正,不可避免的融入了主观成分视角、甚至完全是带有一定主观引导的,并且这种相对主观的信息传播是极为迅速和广泛的,更能引起很大一部分相类似现象的聚集效应,带情绪化的新媒体传播有将司法公正沦为“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性。 从网络大V薛蛮子和秦火火案件可以看出,一旦新媒体被他们所利用,将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出现波动,由此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三)人民法院自身不能适应新媒体带来的新形势和要求。
1、消极对待新媒体。由于长期接受审判中立的思想,对待司法公开一直存在抵触心理,从各级领导到普通干警,从综合部门到审判业务部门,都存在消极对待新媒体,利用新媒体宣传法院工作的意识明显薄弱。对新媒体越来越多的运用到法院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不足、工作准备不充分,导致出现网络事件时只能处于被动状态,难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一段时间以来,因官方运营者不当言论引起热议的例子,时有发生。
2、新媒体管理水平不足和制度不健全。虽然大部分法院都开通了自己的官方微博、微信,将符合法律公开内容的案件,通过微博直播等形式予以公开,但法院领导和干警在不了解新媒体的特点及规律的形势下,缺少专业化管理手段时常会出现顾此失彼,司法公开是做到了,但是舆论批评与谩骂也随之而来。面对当事人在微博上发表的意见不予理睬,任由当事人在网上控诉,极易被网友转载成为网络事件。而目前法院管理新媒体制度建设同样处于相对滞后状态,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也没有有效防范规避网络事件发生的常态化管理机制,这些都是需要法院在适应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三、新媒体发展与司法公开的辩证关系。
英美法系司法强调法官要与民众保持距离,为司法树立权威性,但这样的说法明显已落后于时代要求。以美国为例,从媒体是司法“天敌”到现在的有条件接受新媒体,这既是一种蜕变,更是一种适应时代需求。确立司法威信的前提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的实现路径需要新媒体的支持,我们的司法需要民众的敬畏,更需要民众的信服。
新媒体报道司法案件,告知社会公众真相并允许社会公众予以评论,其理论基础在于“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从我们所熟知的“孙志刚案”、“彭宇案”到今年国家废除劳教制度,这一系列的司法事件正是通过媒体的传播才得以圆满解决。这是新媒体迎合了社会大众的民意,符合社会的发展需求。新媒体的便捷性使司法公正能够快速的传递给社会公众知晓,满足公众所渴求的司法公正,这不仅在一些司法个案中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的关键力量,更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贡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新媒体的到来还促进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成极大提升了法院公信力。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期待,提供司法公开的范围,需要多渠道的畅通,新媒体无论是在与社会公众上互动还是粉丝量都具有天然的优势。也正因此,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集聚地,更没有理由拒绝新媒体的渗透,而应该敞开大门,欢迎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但不可置否的是,司法公开的过程充满曲折。长期以来,新媒体都存在倾向性的评论和未审先断的做法,网络水军经常扮演推波助澜的角色,他们大多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为吸引公众的“眼球”胡编乱造,而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媒体人员为博出名而不实报道,影响人们的判断,公众的舆论倾向,造成法官冷静的、理性的居中裁判者角色受到影响,进而干扰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间接地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出现这一现象有民众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司法的不信任因素,更为主要的是由于新媒体具有虚拟性,社会公众无法辨明信息的真假所造的。虽然“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待完善。新媒体的特性决定了这是一种以公共意识的方式追求实体正义,而任意忽略司法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影响司法公正。
新媒体进入司法领域利弊分明,今天的探索难免要面对公众的各种猜测,但这不是回避的理由,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越加丰富和迅速,媒体监督对司法的影响也越大,只要能够恰当的运用,趋利避害,司法定可以成长地越发成熟。面对“微”时代,司法公开透明、与民互动、“无微不至”的脚步已不可逆转。
四、人民法院运用新媒体实现司法公开新路径。
司法公开作为一种古老的法治原则,从权利平等的角度而言,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有权旁听公开审理的每一起案件,这是自由权的延伸,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司法公开全面化提供了可行性。透明的案件审理既是一次法制教育课,也是法院提高公信力的新途径。利用媒体监督司法,减少为社会所诟病的“暗箱操作”,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这是法院证明自身工作能力提升的一种气魄。因此,人民法院如何正确运用新媒体实现公众所期待的司法公开,将是法院接下来工作的重点。
(一)坚持正面宣传,营造司法公开、公正司法的强大正能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是宣传思想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方针”。目前全国法院大多开通了官网、微博等新媒体,法院应以此的着力点,公开法院案件审理流程、执行信息和裁判文书,全面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传递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工作举措及成果。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认同司法、支持司法,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支持司法权威的共识。努力把法院工作特色推出去,营造全社会共同尊崇践行法律的氛围。
要达到这个目标,首先,人民法院要重视新媒体的宣传手段,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的案件审理、执行进程,要全面公开;其次,建立专门负责监控、管理新媒体的信息小组,时时把握好新闻传播规律、科学合理的发布审判工作,以开放、积极、自信的姿态,切实建设好、管理好、利用好自有媒体,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建设,加强法院网与上级法院及相关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网络媒体链接,把案件审理流程、执行案件、裁判文书三大公开平台有机结合起来,缩小法院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评价的差距,实现自我宣传与社会宣传评价的高度契合;第三,要善于统筹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推进司法案件裁判的公开,通过司法个案的公开,使社会公众最大限度的知晓案件事实、了解案件审理进程;第四,正确引导舆论,建立负面舆情干预制度。对网络上出现的炒作苗头和有关法院案件的热点讨论,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并根据案件事实有法有据有理的进行有针对性回击,发布权威性的信息,消除社会公众的怀疑和误解,减少负面舆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平衡新媒体在司法公开中的各项权利。在沉寂半年后,秦火火案件近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被誉为“打击网络谣言第一案”。该院通过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开进行了开庭,最终以审判长、公诉方、辩方、秦火火、媒体为播报主体的微博分别占比37.5%、20.0%、12.5%、12.5%和5.0%。 从该案引发的原因来看,秦火火利用网络造谣,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司法本身并不排斥新媒体的运用,但是这是有界限的,西方法谚有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国王的权利止于我的柴扉”,新媒体运用开放而自由,但绝不允许借此侵犯他人的权利。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案件应当全部予以公开。即使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案件的信息,法院也有权利和职责公开案件的相关信息。但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在利用新媒体公开案件信息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保证其隐私不被泄露。
在新媒体报道过程中最为需要重视的是规范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过程的时间,新闻媒体首先要应加强自律,扫除有偿新闻等腐败现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论,做如实报道,避免带有倾向性的预测,而法院需要建立“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论”的规则,防止媒体绑架司法,或是给司法人员造成人为的外在压力,减少干扰法官公正裁判的因素。 当然法院尊重媒体的监督权,新媒体可以随时对司法进行监督,最大程度防止司法腐败案的发生,确保司法时时在阳光的照耀下,接受社会公正的检查和评阅。
(三)重视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互动性。
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互动与培养“大 V”级微博意见领袖是紧密分不开的,它能够极大的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通@豫法阳光官方微博,听众和粉丝数达到近700 多万,该院通过微博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法律咨询,这种引导作用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在新媒体时代,法院通过不断创新发展模式从开始单纯的“信息发布”走向系统的“微博问政”,又逐步向“微博办公”转变。 不再像之前那样畏首畏尾,既害怕失去了法院审判中立的立场,又害怕出现失误引发网络事件。法院通过微博收集网络民意、回应公众诉求、受诉信访案件越来越多,展现出更加务实亲民的特点。借助法院微博,法院与时俱进地更新理念,提升了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搭建起社会公众和司法系统的平台。笔者认为法院在面对新媒体时,需要放下身段,有所作为,但要坚定立场,有所不为,对社会公众的咨询及时应对、审慎答复,但亦无需担心过失,应该大胆创新、凸显特色。“微”时代的到来,要想突破一直以来法院迫切需要的打破的司法公开瓶颈,必须摒弃传统宣传思维,使用网言网语发声,真诚对待每一位网友,理性回复每一种声音,不回避也不推诿……法院微博现已成为新形势下回应群众呼声、落实司法公开、展示队伍形象、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阵地。
(四)建立健全的法院新媒体运用机制。法院虽然接受了新媒体的到来,但必须清醒认识的是我们的制度保障并没有及时跟上步伐,以微博为例,每个法院粉丝量差距很大,且基本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因此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新媒体运行规范,对新媒体的运行加以规制,保障法院新媒体的发展对司法公开、公正司法带来推动作用。
结语
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发生都是一个社会现象的样本,人民法院面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需要把握好时代的命脉,在错综复杂的结症中寻找有效地的“解药”。现阶段,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构筑起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万里长城”,新媒体的力量不可或缺。单纯的司法公开未必能带来司法公信,正确运用新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才是完善司法公开的必然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