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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强化检察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7-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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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强化检察监督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吉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就监督机制而言,当前检察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仅监督范围有限,监督力度不够,而且缺乏细致规定,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要使“两法”衔接机制更好地实现制约行政权、打击犯罪的目的,应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 
 
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权。要真正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首先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通知移送案件权”,以保证监督的指令性和强制力。 
 
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移送案件人员的建议处分权。对拒不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检察机关应当有建议处分的权力。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可建议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更换办案人员。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拒不移送涉罪案件,往往出于利益的驱使,还可能存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对此,检察机关应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却没有依法移送执法司法机关,确实存在应移送而未移送情形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该机关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将涉罪案件移送给相应的执法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将全部案件材料、案件相关物品一并移送给相应的侦查机关,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接到通知后仍不移送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案件情况书面通知相应的侦查机关,后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并书面告知相应的检察机关。 
 
限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以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虽然“两法”衔接工作中的检察监督至关重要,但是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不能任意干涉,否则会产生权力膨胀的危害。因此,应当严格限制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范围应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限于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外部行为,而不包括其所作的内部行为;限于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而不包括其他行为。在监督过程中,移送案件通知权的行使要以检察机关确实掌握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犯罪线索的情况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