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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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需优化人员组成、议事规则和讨论事项。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特有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模式,在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以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目标的新一轮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审判委员会行政化色彩所带来的机制运行和权责不清弊端日益凸显,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分离、职责不清的矛盾尤为突出,甚至成为法院内部集中个案讨论的一个组织,与设定审判委员会的初衷大相径庭,亦与现代司法所倡导的公正、独立、民主和公开相违背。笔者以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需着重三个优化:
一是优化人员组成,厘清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打破行政管理模式,考虑法院内部专业分工的影响,选任某一审判领域具有独到经验和办案技巧的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履行职责,改变过去部分委员面对自己不熟悉的案件类型,无法对复杂的证据进行透彻分析和对法律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意见的现象。实行回避制度,排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影响,强化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合法性、积极性和公正性的监督,对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定期考核,不符合条件或不称职者退出审判委员会。案件全程留痕,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所发表的错误意见依法追责;对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问题所发表的错误意见,根据不同审判组织的权责划分责任,做到责任和权力统一,有效保证审判管理职责的落实,避免相互推诿,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优化议事规则,使裁判权合理归位。建立科学的表决机制,保证评议过程的民主化,确保每位审判委员会委员能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规定审判委员会不得直接和主动干预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个案的处理,如遇到疑难问题,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聆听,由合议庭自主决定所审理案件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讨论前公开参与讨论人员信息,合议庭成员须全部参加,补充汇报,接受质询,所讨论材料提前提交,以便各审判委员会委员能尽早掌握案情、查阅卷宗,改变以往因承办人汇报不全面、不客观或对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表述不准确而影响案件决定结果的现象发生。
三是优化讨论事项,讨论事项先行过滤。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集思广益的优势,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审判委员会不得直接和主动干预合议庭或者法官对个案的审理,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类案件和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案人数多、涉及党的方针政策执行方面的案件作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除具有法定刑以下处刑、再审和涉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外,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个案的决议对合议庭或者法官不具有约束力,只是作为参考;其他一般性的疑难、复杂案件由法官借助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自行作出符合社会经验和逻辑规律的判断,以契合现代司法所强调的直接言词原则,让审判权回归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汪性国 贺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