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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公诉模式转型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11-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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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应当顺应改革要求,在审查起诉环节坚持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高标准,恪守检察官客观义务、证据裁判原则,运用访问调查式的综合性审查方法审查案件,做好审前阶段的繁简分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表明刑事司法制度逐渐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核心的方向转变。本文以公诉活动为切入点,探寻检察机关公诉模式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背景下的转型发展。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内涵
 
各方对于以审判为中心内涵的解读
 
法院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解读。早在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指出:为防范冤假错案,要树立“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的观念,并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也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从法院的文件看,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内外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内,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庭审为中心,杜绝庭外阅卷和案件的请示汇报;对外,以审判为中心更加注重在侦查、起诉与审判三个诉讼阶段中审判的中心地位。
 
审前机关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从相关论述来看,检察系统更加强调从审判机关内部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内涵诠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是指以审判作为诉讼的中心,即以审判这个诉讼程序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其核心又是以庭审为中心”。而公安机关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解读则是从更为微观的证据规则入手,如今年2月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
 
学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探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不少学者纷纷对此展开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对于该命题的诠释也是多重视野,多个层面,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如何准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审判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就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横向诉讼层面而言,刑事诉讼围绕审判这一中心而展开,否定了现有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现状,侦查结果必须接受审判的最终检验。在刑事程序上,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活动对于审前程序具有一定的反制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从审判纵向切面的基本诉讼结构和诉讼流程看,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可以说,缺乏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审判活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地位不可能确立。
 
澄清“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认识的误区
 
“以审判为中心”并未改变现行的司法体制现状。“以审判为中心”是在现行宪法所确立的权力格局下对诉讼制度的改良,并未对现行的体制架构做出任何改变,因此也就不会涉及到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地位高低的问题,也不可能动摇“一府两院”的宪法架构。
 
“以审判为中心”不否定审前程序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以审判为中心”更多的还是对审判程序的改良,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集中体现在案件实体处理的终局性意义。以审判为中心并不代表审前程序的基础性和重要性被否定。
 
审判对于审前程序的影响是有限的、间接的。“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通过审判制度改革,特别是审判制度、证据制度,来加强审判程序的实质化,并以此约束侦查和起诉行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
 
公诉活动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将更为严格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刑事诉讼的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强调取证、举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的质证、认证方面。
 
庭审对抗性增强 不确定因素增加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以庭审为核心,而庭审应当以质证为中心,要完善质证程序就必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今后更多地是以当庭讯问、询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的庭审方式来了解案件全貌。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将加大检察机关起诉与支持公诉的难度,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后,其主张未必能得到法庭的支持,作出有罪的判决。
 
公诉对侦查引导规制与庭前分流工作将会加重
 
如今坚持“以审判中心”,就要去除以侦查为中心的卷宗主义,侦查机关不能仅将侦查卷宗移送公诉机关就完事大吉,而是应做好其侦查行为连同侦查证据要接受庭审质证的准备。这些都对公诉引导和规制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相对不起诉案件的比率可能大幅增加。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诉模式的转型
 
在公诉工作中,公诉理念决定着公诉的工作方向,其方式方法决定着公诉工作的效果。具体而言,可以从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两个方面展开:
 
关于审查起诉工作
 
审查理念要向坚持客观义务转变。对于公诉部门而言,其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必须在理念上摒弃既往“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办案流程,转变对侦查结论过度盲从、照单全收的办案态度,从审查起诉伊始,就应当做到角色定位上的正确转换,从既往狂热的追诉者转向法律的守护人,确保案件的审查质量,主动适应诉讼活动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转变。
 
审查方法要向落实访谈调查式的综合性审查更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纠正以往对侦查案卷材料的过度依赖,改变以书面审为主的“坐堂问案”式的审查方法,落实新刑诉法规定的审查起诉阶段亲历性、言词调查式的综合性审查方法。
 
审查证据要以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为原则。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在审判,审判中作出的刑事裁判必须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而案件事实的查明又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因此,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必须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的审查。
 
关于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公诉人应当不断提升质证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首先,公诉人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证据开示的机会,加强与辩护方的沟通,充分交换控辩意见,整理争点,明确庭审中交叉询问和质证的方向;其次,公诉人还应当在庭前做好充分准备,完善示证、质证提纲,根据交叉询问规则以及预测的争议焦点,提前制作好询问提纲,为公诉成功打下坚实基础。
 
公诉人应当理性应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国家都奉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因此,我国实行以审判中心的诉讼改革,配套措施之一就是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以此来保证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
 
公诉人应当坚持诉讼监督职能。党的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其中,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可或缺。因此,作为检察机关而言,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应当恪守指控犯罪与审判监督的双重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李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