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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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必然性及对策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邓广平
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人们对法院的关注也迅速提升,司法公开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公开做了要求和部署,明确提出:“推进审判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出台了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和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等多项规定。本文拟通过对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与司法公开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分析,探讨当前形势下法院司法公开中有关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司法公开是新媒体背景下社会对司法的必然要求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崛起,我国网民数量急剧壮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6.49亿,手机网民5.57亿,较2013年增加5672万人。以2013年美国2.683亿互联网用户计算,中国网民规模是美国的4.2倍。与此同时,人民的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逐渐增强,人们已经习惯于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获取他们想要的信息,这其中当然包括法治信息,网民对司法信息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公开的高度关注。
二、信息技术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媒介和平台
当前,我们推进三大平台建设,体现了信息技术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信息技术的发展让法院突破了现场旁听、电视报纸宣传等传统的司法公开形式,微信、微博、网站、视频播放等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近年来一些公司研制了公开法院案件流程等信息的系统,通过计算机连接,让公众可以事先查询当事人情况、案由等案件信息,一些诉讼流程也可通过信息技术加以推进。从司法公开的速度看,现在大部分法院的诉讼活动已经可以做到同步公开。数字化法庭实现了庭审记录电子化、证据展示现代化、资料查询同步化,并具备全程录音录像功能,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进行庭审直播。
三、司法舆情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司法公开
近年来,由于民众对司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以及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相对滞后,法院的许多司法案件都受到民众的关注,加之新媒体等载体能够迅速报道、转载,一些案件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或者之后都会受到“媒体审判”。由于网络等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信息多来自非官方,信息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但受众很容易受到这些信息的影响,加之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不合法现象,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加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四、信息化条件下推进司法公开的路径
司法机关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必须坚决祛除旧有的司法公开观念,本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推进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为核心的阳光司法工程。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
(一)转变思维方式,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受传统思维约束,法官往往对新媒体等有抵触情绪,法官一般做出裁判后就很少发声了。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将新闻媒体和司法更加密切的联系在一起。新媒体时代要求法官不能一味的办案,同时也要适应新环境,借助信息化来更好的与媒体、公众打交道。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中,不仅仅要有先进的办公设备,更要有与新媒体时代同步的思维方式、科技化管理的理念和高效运用现代科技的手段。思想观念要跟上形势发展,用新媒体的思维革新法院司法公开理念,以科学化、信息化促进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现代化,把人民群众的对司法的多元化需求作为法院改进司法公开的“风向标”,努力提供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服务。
司法公开离不开信息化,更离不开懂信息化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加强法院系统信息化、科技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要开发适合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行政人事管理、司法公开便民的软件,对旧的技术手段进行更新改造。此外,还要加强法院干警培训,提升干警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水平,解决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不适应发展需要的问题。
(二)结合实际建设信息化的司法公开工程
一是要加快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与司法公开相衔接的领导统筹分工负责、细化责任落实、考核评价、后勤综合保障等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能真正付诸实践,取得实效。
二是要遵循规律,循序渐进。要以科技信息化为抓手,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逐步拓宽法院司法公开的领域,将司法公开工作向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纵深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顺序进行公开。
三是坚持需求导向。加快推进司法公开载体建设,从服务人民群众,满足群众需求出发,结合现代高科技成果,深化法院案件信息的综合应用,全力打造信息化司法公开的新载体。
(三)处理好司法公开进程中的几个问题
一是司法依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关系。法院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应谨慎地平衡司法公开内容与案件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法院既要注重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尽最大可能扩大公开的范围,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也要注重公开的有限性,切实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不被侵犯。司法公开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及不同对象的需求有不同的侧重。对社会公众,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与逻辑性。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司法公开,除注重前述内容外,还要对裁判过程公开,注重对于裁判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和采证过程的公开。
二是网络等新媒体平台建设与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关系。新媒体的发展是时代的趋势,充分满足了公众的信息需求,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网络媒体的过度报道甚至炒作,发布具有倾向性的信息,引导舆论,激化矛盾,给司法施压。特别是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不择手段,干扰司法裁判。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要求法院要深刻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坚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打开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所以人民法院对于新媒体平台建设,应当坚持以司法独立为原则,实时关注网络舆情,加强舆论信息监管和引导,在推进司法公开的同时防止其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的成效和法治的力量,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对于法院而言,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方法,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