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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书撰写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与改进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05-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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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或者发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笔者结合办理抗诉案件的工作经验,又查阅了近三年的抗诉书后发现,由于现行的有关对抗诉书撰写的法律规定、制度规范及其内部工作规定,没有像起诉书撰写的相关规定那样细致、可操作,从而导致了检察机关在撰写抗诉书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惯常做法,抗诉书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也没有和《支持抗诉意见书》《抗诉案件出庭意见书》形成合力。
 
抗诉书撰写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格式不统一。抗诉书作为司法文书,其格式应符合一般司法文书的结构。实践中,在撰写抗诉书过程中,存在基本格式不统一的情况。(一)文号与字体。有的抗诉书文号撰写为“京×检抗字[2015]第×号”,有的检察院撰写为“京×检公诉诉刑抗字[2015]第×号”。有的院抗诉书正文部门使用仿宋三号,有的院使用仿宋小三号。(二)尾部。抗诉书主送法院表述不一致,有的院将抗诉书中的主送法院表述为“×市×区法院”,大多数院将主送法院表述为“×市第×中级人民法院”;落款及院印,有的区检院抗诉书的落款有文字书写的“×市×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加盖院印。
 
二、列举项目不规范。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了抗诉书是检察机关启动刑事抗诉程序的依据,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载体。实践中,抗诉书在正文部分仍存在以下不统一的情况:(一)说明性内容。抗诉书正文首部均为说明性的列举内容,各院对于其中具体需要列举那些事项并不统一。(二)启动抗诉程序的主体。对于因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而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属于与检察机关主动启动抗诉程序并行的两种法定程序,实践中,有的院对于这一程序并没有在抗诉书中予以表述。
 
三、说理内容不规范。抗诉书与起诉书不同,抗诉书主要针对的是存在错误的一审判决,因此在文体上属于叙议结合、以议为主的驳论文。抗诉书既要驳斥一审裁判的错误之处而适度说理,又要不冲淡启动抗诉程序之主题,这无疑是撰写抗诉书的难点。实践中,抗诉书中说理部分的撰写主要存在以下影响了抗诉书说理质量的现象:(一)引述内容过多。对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案件,部分抗诉书大量罗列事实和证据;对于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提出抗诉的案件,部分抗诉书不但罗列争议事实,还罗列了全部指控事实的证据,独缺少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二)说理语言随意。叙述案件事实及论证语言过于口语化。
 
抗诉书撰写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设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抗诉程序的启动和进行,由上下两级检察机关接力式进行,抗诉权人分置是关键因素。制度设置自有其不得不如此的理由,但是实践中则会导致撰写抗诉书的一审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后,便不再继续跟进案件二审程序,承办抗诉案件的上级检察机关又不得不围绕抗诉书中的争议焦点审查案件。虽然法律规定,启动抗诉程序后,二审检察机关和二审法院对于案件为全面审查原则,但根据二审程序的特点,抗诉书已经于二审程序启动时即送达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知悉,二审检察机关非在必要时,不会轻易改变抗诉书中的观点。于是,由于存在两个不同的判断主体,二审过程中的抗诉书与《支持刑事案件抗诉意见书》《二审抗诉案件出庭意见书》不和谐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抗诉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基于法律设置的原因,撰写抗诉书的检察机关,顾及审判监督职能的对等原则,无法出席二审法庭,出庭支持抗诉的工作不能不由上级检察院担当。同时,抗诉期间仅为10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抗诉审批权修正为检察长,导致抗诉书在撰写过程中,难免出现不在其位,懒谋其政的现象,使抗诉书成为提请抗诉报告及一审出庭意见的简单复制。
 
三、抗诉书格式规范不明确。现行的最高检文书模板《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及《刑事抗诉书制作说明》,对于抗诉书制作过程中的细节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抗诉书作为基本法律文书,其制作的规定并不完备,可操作性差,抗诉书的基本格式亟待规范统一。
 
四、抗诉书功能定位不准确。如前所述,根据法律规定,抗诉案件二审庭审主要由《抗诉书》《支持抗诉意见书》《抗诉案件出庭意见书》三种法律文书组成,实践中,三种抗诉文书日益出现趋同现象,使得二审检察机关似乎只是在法庭不同阶段将同样的内容重复阐述。同时,一些语言拖沓、理论随意的抗诉书很容易成为二审法院不采纳抗诉意见、辩方在庭审过程中打击控方的依据。
 
完善抗诉书撰写的改进意见
 
一、做到“书之得体”。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完善抗诉书格式,符合司法文书规范性要求。按照一般司法文书的结构划分方法,抗诉书可将其结构划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文书标题及文号、原审诉讼及判决情况等说明性内容。(一)文号。抗诉书除了应当注明区县院名称之外,还应注明“刑抗”,以区别与同院的民事诉讼抗诉案件。在年份之后是否需要注明“第”字,参照目前起诉书的规范写法,应当不再重复注明“第”。规范表述应为,“京×检刑抗字[×]×号”。(二)正文字体,应为仿宋三号字。(三)尾部。根据法律规定,提起抗诉程序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因此尾部应署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名称,并加盖院印。同时,抗诉书中的提出抗诉日期,应参照起诉书的规范撰写方法。(四)主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抗诉程序是一审检察机关通过一审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因此,抗诉书中的主送法院,应当统一表述为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二、做到“诉之有据”。完善争议焦点提出的方式,符合抗诉案件庭审对抗性的要求。(一)首部表述应制定明确详细的规范格式。按照最高检《刑事抗诉书制作说明》(二审程序适用)的规定,抗诉书中无需援引一审判决本院认为的部分。(二)一审判决内容应当作为选择性内容援引。抗诉书的撰写特点在于其主要针对一审判决指出其错误所在,进而起到启动二审程序和划定争议焦点的作用。因此,对于一审判决中存在不同问题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有所舍弃地撰写抗诉书,不能再次全面阐述起诉观点,成为第二份起诉书。
 
三、做到“抗之有理”。(一)释法说理应使用法言法语。一份司法文书,不但代表着检察机关的抗诉观点,更代表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权威,过于随意的格式和语言,显然与日益公开、规范的司法环境不相符。应当严格按照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规范用语的标准,规范说理用语,符合司法文书严肃性要求。(二)三种法律文书功能定位要有区分。案件进入到抗诉程序后,二级检察机关会分别制做《抗诉书》《支持抗诉意见书》《抗诉案件出庭意见书》三种法律文书,其中,抗诉书无疑处于核心地位。对于抗诉书中论理内容的撰写,排除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差异外,应参照一审公诉机关对于起诉书与出庭意见的关系,处理抗诉书与其他法律文书的关系,将三种文书形成支持抗诉的合力。因此,抗诉书的功能主要以能够启动二审程序,兼顾辩护方知情权为满足。同时,对于详细的抗诉观点,提抗检察院可以以报告的形式报送上级检察机关,一方面使上级院充分了解抗诉观点,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两级检察机关抗诉观点的差异。(牛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