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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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信息时代的检务公开机制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刘育波
【内容摘要】检务公开是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方法。本文通过分析当今信息时代背景下我国检务公开机制的特点,研究检务公开在实践中的不足,从而对完善我国检务公开机制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检务公开机制;风险防控机制;权力救济制度
检务公开是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方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现如今,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日益加快,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这样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检务公开工作面临着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检察人员应充分认清新形势,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检务公开运行的发展路径,才能在信息化监督道路上越走越宽。
一、信息时代背景下的检务公开机制
我国的“检务公开”机制从1998年正式提出至今,已有十七年的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及深的过程,期间检察机关为检务公开机制所做的每一次尝试、每一点努力,都令检务公开机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检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机制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笔者通过研究分析,归纳总结出现阶段检务公开具有以下共性特点:
(一)检务公开内容呈现不断拓展的趋势。1998年10月,高检院出台《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明确了“检务十公开”的内容,标志着检务公开正式拉开了序幕。2006年6月,高检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对检务公开的内容进行拓展,形成“检务公开二十项”。2013年10月,高检院发布《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之前公开的内容上,将检务公开延伸到检察执法办案过程,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共11个方面的内容。2015年1月,高检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进一步拓展细化检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由此可见,检务公开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丰富和完善。
(二)检务公开形式趋向依赖新媒体载体。检务公开的内容信息繁多、涉及面广。从过去依靠传统媒介公开检务信息的实践来看,效果有限,不甚理想。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信息的来源与传播已不再局限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是逐步向互联网的各项新媒体转移。与传统检务公开手段相比,新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信息容量大、受众人数多、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定向传播、成本低等优势。新媒体的巨大优势吸引检察机关与时俱进利用其进行检务公开,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手机报等载体对外发布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检察机关愈发依赖于新媒体载体的宣传效果,且这种宣传方式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三)检务公开从单向公开向双向互动转变。纸媒、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方式虽然能够将检务信息传递给社会大众,但却停留在信息由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单向传导的层面,无法及时进行互动交流。随着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其开发的评论、回复等功能使得舆论监督越来越趋向平民化。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载体公开检察工作信息,并及时、准确、全面地与群众互动交流,使得检务公开由静态变为动态、从单向公开转为双向互动,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检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在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运行,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意识。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深化。
(一)思想观念陈旧,对检务公开认识不到位
目前,一些检察干警对于在信息社会下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定位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思想观念仍停留在过去传统媒体时代,没有站在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检务公开工作。一是对检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干警认为检务公开是少数人的事,是新闻宣传部门的事,与自己的本职工作无关,甚至觉得检务公开工作挤占了“检察业务”的时间和精力;二是在思想上对检务公开存在误区。检务公开意味着一种外在的监督,这种外在的监督可能会导致检察人员被“挑刺儿”的机会增加,趋利避害的自利心理使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存在排斥、恐惧心理,害怕授人以柄,使工作陷入被动。
(二)检务公开力度不够大,有形式主义倾向
作为检务公开的主动方,检察机关决定了检务公开的力度和内容。正是这种检务公开执行情况的信息优势,容易出现机会主义地“选择性检务公开”倾向。一是在实行检务公开中, 出现利己性倾向,即选择性传递对己方有利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大而化之,很少涉及实质内容,更没有深入到个案和法律适用的层面,信息本身就不完整,也就失去了被监督的基础。例如只是选择公开相关部门的性质、权利、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内容, 而对检察人员投诉、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及处理等一些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秘而不宣或是有选择性的公开。二是在新媒体应用上,部分地方目前只停留在形式阶段,开通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后疏于管理甚至荒废,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或者沦为政绩工程的工具,严重影响公众心中的形象。三是新媒体时代下存在信息公开对象精确度不高,公开的信息面向对象宽泛、没有针对性,传递信息更新过快的问题,导致信息很容易被淹没,使得真正需要获知信息的群体来不及获悉内容,无法真正达到检务公开的预期效果。
(三)挑战检务公开的程度,尺度拿捏难度大
如何把握检务公开的尺度,处理好检务公开与保守检察工作的秘密的关系是个难题。一是检务公开制度在运行中难免会出现“公开过度”的情形,将相关人难言之隐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而侵害其“隐私权”。由于没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将检务公开内容的例外情形的信息公之于众,其行为将影响国家、社会的稳定,侵犯个人隐私,危害检察机关的信誉,给司法带来了不良影响。二是网络、媒体等为了追求关注度与轰动效应, 过度报道和传播执法办案活动的实况,或者为了相关利益为某一方代言,竭力收集任何可能的重要信息,左右舆论的方向,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使得检察人员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极易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造成干预,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损害执法办案公正,从而进一步影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四)难以把握涉检网络舆情方向,应对措施不及时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正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主要渠道,互联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网络新媒体的运用使得检务公开迎来了新的挑战。如今,一个细小的涉检信息,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均可能引发巨大的网络舆情效应,甚至可能形成危机事件,使得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形象产生了误解。一方面,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虚拟、开放、隐蔽等特性,将涉检信息夸大其词在网络上大肆炒作,而不知情的网民在舆论的煽动下思想出现了偏颇,纷纷站出来要求检察机关给个说法,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另一方面,部分检察机关对舆情引导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观念落后,从而导致在舆情引导方面机制不全,同时在应对网络舆情方面措施不力,方法不当,处置不妥,甚至出现严重的后果,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加强检务公开的建议
实践已经证明,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如何更好的发挥好信息化作用,让检务公开更加透明、快捷,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
(一)更新检务公开工作理念 ,找准定位
一是要充分认识检务公开的重要性。检务公开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和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行“阳光检务”,不断提高检察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二是要破除干警排斥心理,提升其主动公开的意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消除怕开展检务公开增加工作负担、怕妨碍正常工作、怕有损检察权威等种种不愿公开的顾虑,以更加包容和开放的态度接受新媒体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在找准定位的同时,加大投入,提供保障。首先要确保经费的足额保障,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的物质保障,加大对检务公开硬件设施和信息化软件设施的资金投入。其次要进一步优化检务公开工作人员配置,注重选拔优秀干部,提升检务公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要注重强化业务培训,通过开展培训、搭建交流平台、考察调研等多种形式提高综合能力,以适应新时期检务公开工作的需要。
(二)丰富检务公开的载体,拓宽公开途径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通过开展“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法律宣传日”、检察官“五进”活动等,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二是建立检务公开大厅、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等便民、利民、亲民的“公开”设施与举措,把案管中心和控申接待窗口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平台,由控申接待窗口专门负责信访接待、举报投诉、远程视频接访工作,由案管部门统一负责案件查询和律师接待工作,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和律师阅卷区,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三是积极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手机报等新媒体,由专人负责运维工作,加强出口审核关,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更新,不断提高信息内容的质量,提升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三)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健全检务公开机制,提升检务公开效果,着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一是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检务公开的内容在不断地发展完善,在不同的时期高检院对检务公开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检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以及检察队伍信息,其中对公开内容的例外情形做了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做好公开信息的内容审查、技术处理和质量把关工作。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公开审查,研究制定公开审查的操作性指引,规范公开审查的程序。三是建立案件信息公开部门协作机制。在现有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基础上,建立基层院内各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落实。各业务部门也要切实增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思路从“要我公开”转变为“我要公开”。
(四)做好网络舆情导向,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和权力救济制度
一方面,公开前要对拟公开的内容、方式、广度、深度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预警机制,对可能因公开而引起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既要防止为了公开而泄密,又要防止借口案件保密而回避公开。另一方面,公开后要密切关注案件信息公开后的舆情态势,加强互联网络、微博、微信等平台涉检舆情的动态监控,认真做好处理应对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根据情况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启动舆情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处理网络舆情。信息时代下,人们对隐私权越来越重视,当隐私权在检务公开中遭受侵害时,对权利的司法救济应可依托刑事诉讼程序的框架进行构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严格而言,在检务公开中,诉讼性隐私权的侵害是由检察行为造成的,在应然的层面,受害人也有权取得赔偿。但目前的国家赔偿并未将此种权利的侵害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因此,为救济检务公开中的诉讼性隐私权,可考虑将刑事赔偿的范围适度扩大。
四、结语
新时期,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充分发挥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的价值功能,必须构建一套从宏观到具体、从原则到操作、从部署到考核,比较完整的深化“检务公开”的运行制度体系,且提供规范化的机制保障,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