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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09-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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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周继业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需要提高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最根本的是切实发挥法治在规范主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冲突、保障公平正义中的作用,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实现社会规则治理。
 
一是推进决策施政的法治化。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这些年来,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都源于决策不科学、不民主、不规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提出了依法决策的必经程序。中央“十三五”规划意见指出,要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能在法治之外、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应当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决杜绝侥幸心理,把“合不合法”“符不符合程序”当作自己的座右铭,做到决策于法有据,施政依法而行。应当切实做到科学论事。真正把法治的理念引入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等各项施政决策的全过程,以法治化提升依法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风险,确保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应当切实做到民主议事。在深化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注重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使政府与公众形成良性互动,尤其是在涉及民生利益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推进和完善民主沟通机制,畅通市民参政渠道,充分听取社情民意。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GDP指标体系考核,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标准,不断提高干部的法治素养,形成提倡法治、弘扬法治精神的正确导向。
 
二是推进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这些年来,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政府行政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趋于规范,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但也应看到,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领域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存在行政不作为、野蛮执法、钓鱼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违法执法现象。“十三五”规划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这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求,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公共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公共权力依法作为,增进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下去,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严禁行政机关法外设定权力,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着力解决全能政府、无限政府的问题。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时公布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逐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着力解决政府行使权力公开性、透明性不够的问题。继续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更加重视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解决行政活动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随意性、选择性问题。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司法责任制,强化执法、司法活动监督,努力形成科学的政府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增强监督实效,着力解决问责乏力、监督缺位等问题。
 
三是推进权利保障的法治化。当前,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成员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地方管理低效失灵,法治精神缺失,漠视、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充分保障和落实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十三五”规划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权利意识,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体系,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体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产权和利益,对公有经济、非公经济以及个体经济等给予平等保护,尊重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依法维护各类经济主体的自主经营活力,而不应对一方主体存有偏见或歧视。应及时回应民众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和期盼,借助现代网络媒体技术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用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公正。应健全完善社会规则之治,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处,决不让违法者获利,消除公民违法的机会主义和侥幸心理,尊重司法裁判,强化规则意识,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推进矛盾化解的法治化。从实践看,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发生之后,当事人不是采用理性的诉讼方式,而是通过上访、聚集等非正常方式解决,其结果不仅不能有效解决矛盾,反而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秩序受损。事实证明,维稳需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十三五”规划意见指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为我们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变的趋势提供了思想遵循。
 
应当强化依法治理理念,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按照法治观念和法治逻辑去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治理中遇到的问题,自觉将法律付诸社会治理实践,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而不应通过法定程序外的机制解决纠纷。应当创新依法治理方式,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确保一切执法司法活动于法有据,实现社会治理方式从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的转变。应当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依法治理社会的体制机制,积极构建依法治理体系,完善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组织和公众依法自律自治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治理结构,促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应当提高依法治理能力,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应当强化司法公信,尊重司法的裁决和判断,自觉服从司法机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自觉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敷衍推诿。应当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彻底改变靠上访、闹访、缠访、群体性事件、制造谣言以及靠找门路、托关系、闹领导等非法治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的错误观念和错误做法。应当依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推动建立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