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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的实践与完善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09-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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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的实践与完善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董治良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部署,绘就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国司法体制改革长春推进会又就深入推进“司改”、落实司法责任制做了进一步具体部署。就地方法院而言,“司改”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是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二是全面推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三是省以下“两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四是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其中“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牛鼻子”的“牛鼻子”。
 
改革对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
 
目前,司法责任制的定义尚无规范解释,顾名思义,“责任”就是职责任务,因此司法责任制可理解为:司法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对法官而言即“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
 
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基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司法责任制对提升司法公信、保护诚信创新、制裁违规失信、维护社会和谐、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呼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等都具有重要导向性的功能,必须坚定不移加以落实。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全面铺开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责任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一是针对“两官”队伍现状,实行“两官”员额制,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优胜劣汰,把具有职业品格和履职能力的人选出来承担公正廉洁司法之职责,即落实司法责任制;二是明确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即明确授权,规范司法行为,保证“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责任落实。为此需制定三类人员的权责清单,明确各自工作流程,据入额法官的专业数量、业务构成及实际需要重组审判资源,可以是重组审判业务庭,也可以是扁平化的审判组合;需要修改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重新设置符合独立审判要求的管理监督保障结构;需要明确适应本地本院业务增长要求的业绩或任务指标,确保优质审判资源(含入额的院庭领导、政务部门保留的少数入额法官)回归审判一线,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需要完成放权与管理的平衡,既防止管理监督放任失控,也防止有权就任性,用审判制度把法官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是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围绕敢于担责、能够负责、不受干扰,结合立案改革、信访司法化改革营造让法官无后顾之忧的司法环境。为此,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内部人员不得受托打听案情的两个规定,建立诚信诉讼制度,遏制假诉、恶诉、滥诉和利用媒体舆论甚至诬告陷害谋取不当讼争利益的不法行为,建立法官投诉澄清查处机制,落实中央关于“两官”依法履职的保障制度。最有效的法律保障是《刑法修正案(九)》中依法惩处藐视法庭、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法律规定,树立司法权威。四是失职要究,但要把追责和合理免责相结合。为此需要建立审判流程风险防控体系,预防在先,规范在前;需要坚持阳光司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检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坚持外聘监督员、内设监察员,一立案即给当事人各方发放廉政监督卡结案时收回制度;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作风建设;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违法审判行为惩戒制度,追究主观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收受好处办理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虽无主观故意但因失职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审判责任,划出不得逾越的红线。需要明确的是,惩戒的对象是导致错案的违法审判行为而不是改判确定的“错案”。同时,应赋予法官申诉、辩解的权利,防止为惩失责导致错惩,使法官不敢履职担责。五是改革不符合司法责任制落实的行政管理制度,为法官履职尽责减负,使之能集中时间精力专心履行审判职责。六是为法官履职尽责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从辅助人员合理配置到办案经费、装备、设备保障,到以体现职业尊荣感、留得住人才的薪酬制度以及“两官”单独职务管理等制度,应有配套跟进,不能责任制长期空转。
 
综上所述,司法责任制实为制度体系,包括法官员额制、审判责任制、履职保障制、失职惩戒制四个层面的内容,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完善司法责任制
 
按照中央、省委批准的海南司法体制改革“两个方案”的要求,海南法院坚定不移落实司法责任制,力图在五年过渡期满后向广大人民群众交出一份全范式、可复制的改革答卷。
 
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是完成法官员额制选任,海南法院以考试加考核、全员参加、全程公开的形式,三级法院联动同步推开,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全省法院的拟入额法官选任,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投票通过,三级人大常委会分别任命了入额法官1116人,初步实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实现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为使司法责任制健康稳步推进,海南法院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分成6个调研组,不打招呼、不听汇报,深入全省三级人民法院通过“三听三看一座谈”(即听庭审、听合议、听调解;看立案、看管理、看执行;召开法院内外共11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及时掌握责任制运行情况。今年上半年,中央政法委“司改”督导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察组、省委政法委“司改”督导组、来自新疆、西藏、内蒙古的全国人大代表团先后督导、视察了海南法院的“司改”试点工作。2016年3月至5月,海南法院组织八个案件评查组历时两个月对“司改”后的案件进行了质量评查并以会代训进行了总结讲评。在明察暗访、行风评议的基础上,省高院又组织了“司改”评估调研组对全省30家法院进行了逐一调研,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等对“司改”的感受和建议,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一是规范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庭审行为,完善庭审方式,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切实提升审判效率。二是针对部分法院年轻法官入额多的实际,建立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签发前的把关建议制度,减少错漏瑕疵。三是建立类案参考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借脑引智提供法律咨询;四是针对秀英法院年底赶结案出现一份文书中有12处差错的问题,举一反三,在“两学一做”教育活动中强调做合格法官、以工匠精神精益求精提高案件质量。在审判管理上取消季度考核指标强调均衡结案,以司法公开和文书纠错系统的普及减少差错出现;五是修改庭审规程,落实监管防控措施;六是试行聘任调解专员、设置调解法官,繁简分流,推行购买社会化服务增加辅助人员,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为此,配套推出了执行改革、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家事审判改革、轻刑案件认罪认罚从轻处理改革,行政审判交叉管辖改革,诉调对接等措施,确保改革范式推进,防止出现改革措施的碎片化效应。
 
通过上述措施,以审判质量、效率、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获得感三大措施衡量,法官责任心增强,案件质效提高,行风评议满意度提升,队伍人心稳定,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取得初步成效。
 
在改革试点中不断丰富司法责任制
 
司法改革无先例可循,责任制落实需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丰富其内容,才能按照中央要求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社会主义诉讼制度。遵照习近平总书记“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就改什么,改革的效果要以人民群众对改革的公平正义获得感来衡量”的要求,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下一步工作:
 
一是按照全国司法改革推进会第三次会议的部署和中政委孟建柱书记的要求,落实“两院”薪酬制度、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把党中央对广大司法人员的关心关怀落到实处。为此,法院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尽快建立法官和辅助人员、政务人员的年终业绩考核制度并完成报批;落实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的调整以及信访改革等配套改革的新形势要求,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和中政委要求研定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实行扁平化业务运行机制。
 
三是落实聘任制书记员、协警员额,尽快进入招聘环节,增加司法辅助力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做法,接受法学研究生做实习助理、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做司法志愿者,减轻法官办案压力。
 
四是根据司法责任制落实两年来入额法官减员和收案增多情况,经遴选委批准适时启动二次选任,补充办案力量。
 
五是根据司法实际要求,争取预算开支项目管理办法改革,确保物质建设、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审批、资金到位以配套改革。
 
六是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推进司法公开,改革行政化管理方法,营造有利于司法责任制健康运行的司法环境。
 
七是以“两学一做”和省委巡视为契机,加强作风建设、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和“三个认同”,增强职业自信心和职业尊荣感,为国家法治建设进步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