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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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吴荣鹏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正确理解和使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在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个为解决审判执行工作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集体讨论方式,提供具体参考意见的内部研讨、咨询议事机构,存在着议事程序相对简单、发表意见缺乏深入的理由阐述等问题,为了促进专业法官会议由理论走向实践,需在厘清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一、专业法官会议的性质和功能
首先,专业法官会议体现了审判权的属性。审判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具有亲历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种咨询议事机构,通过对复杂案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进行参考,乍一看,其功能与审判委员会相同,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并不同,即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专业法官会议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仅具有参考作用,采纳与否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承办者,尊重了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的“亲历性”。同时,在专业法官会议上,分管副院长、庭长以专业法官会议委员的身份公开对案件的处理提出看法,取代了以往通过请示、汇报、签发法律文书等方式行使的监督方式,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可以在专业法官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得以保障。
其次,专业法官会议具有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饱受社会各界诟病,最高人民法院也采取了诸如发布指导案例等一系列措施来统一裁判尺度,但发布的指导案例毕竟数量有限,其类型也是在实践中较为少见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裁判指导力度有限,因此统一裁判尺度更多的需要基层法院各审判组织信息交流顺畅,在对类案进行处理时更好地统一裁判尺度。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种独立于审判组织的咨询议事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民事、刑事或者行政审判条线的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或者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年轻法官,在对个案进行讨论时,除了对个案的处理提出自己的看法,还能对出现的类案进行分类、梳理、总结,形成具有指导作用的统一裁判意见,实现在类案的处理上统一裁判尺度。
再次,专业法官会议具有过滤审判委员会案件的功能。在实践中,有很多法院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判委员讨论案件的前置过滤机制,即需要进入审判委员讨论的案件,必先经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若经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则此案即不再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有专业法官会议经过讨论也认为需要进入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的案件,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此举让部分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得以提前化解,减少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数量,让审判委员会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中,推进审判委员会改革。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自2015年9月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后,至2015年12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仅40件,占全年审判委员会议讨论案件的16.33%,法官专业会议大量消化了以往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二、专业法官会议的完善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种新生的审判咨询议事机构,其在实践中的推行契合了公平正义价值需求、契合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需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在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也存在过分专注于讨论具体个案,缺少归纳总结、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不规范、运行中规则意识不强,会前准备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第一,规范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规则。在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存在着意见过多无从选择、领导意志决定讨论结果、附和他人意见等情况,要杜绝这些问题,需要科学设计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规则。一是要确立科学的发言顺序,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职务低、资历浅的人先发言,职务高、资历深的法官或者领导后发言,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领导意志影响其他发言人而使讨论结果失真;二是要确立起充分陈述和独立表决的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时不得拒绝发表意见或者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述,而是应结合讨论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自己的意见;三是应确立起多数决定和异议保留规则。专业法官会议具有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故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但对于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充分尊重其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应将其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在卷。
第二,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推行法官专业会议的法官都出台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或者实施办法,对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提请程序、议事规则、讨论范围、结论形成等都作出了规定,但对于保障专业法官会议有序进行的实施细则较为缺乏,表现为:首先,会前准备程序缺失。一方面,对进入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缺少“门槛”,只要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提出申请就进入专业法官会议,造成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对专业法官会议具有依赖思想;另一方面,会议通知时间较短,有些专业法官会议甚至是临时召集,导致到会成员对讨论案件了解不足,发表意见随意,效果大打折扣。其次,会后总结机制缺失,导致专业法官会议“以案议案”,讨论完个案了事,没有将对个案讨论形成的意见和观点进行总结并指导后续类案,削弱专业法官会议效果。最后,缺乏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该项制度的缺失导致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的参与度和发表意见都较为随意,不利于专业法官会议作用的发挥。上述问题的解决均有赖于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