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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阶段贩毒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补强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12-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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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阶段贩毒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补强 
 
河南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李东林
 
近年来,由于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使得贩毒案件的证据在质和量上明显不如其他案件,撤销案件、不起诉、降格处理多有发生,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效果。因此,如何依法审查、完善证据,确保案件诉讼顺利进行,成为贩毒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笔者在此谈几点粗浅体会,以期抛砖引玉。
 
贩毒案件证据的特点
 
证据较少。相较于其他刑事案件来讲,一方面是证据种类少。贩毒是一种特殊的刑事案件,八种法定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贩毒案件是天然缺乏的;现场勘查笔录这种证据在贩毒案件中也十分罕见。另一方面是每类证据的数量少。贩毒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常常经过很长时间的谋划、准备,尽量缩短毒品交易时间,使毒品交易可以瞬间完成,侦查介入提前或滞后都难收集到证据。尤其是常见的零星贩毒活动,此地交货,异地结账,单线联络,十分隐秘。
 
直接证据更少甚或没有。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两个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直接证据,在贩毒案件中往往形同虚设。证人证言即使有,也大多是关于贩毒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嫌疑人行踪的证明,因而价值不大。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宣告刑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所以贩毒分子(多数为惯犯、职业犯)为逃避法律的严惩,大多认定“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理,百般狡辩,拒不承认。
 
犯罪嫌疑人辩解空间大。相对于其他案件,贩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多有辩解且供述不稳定,在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的行为人,一般只承认其被抓获当次的贩毒行为,而对其以前的贩毒行为,即使有大量证人指认,其也一般不认;不是在交易时被抓获,但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的,一般不承认贩卖而辩解是用来自己吸食的。
 
瑕疵证据多。由于犯罪分子的狡猾、缉毒侦查队伍还没有专业化,加之有的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致使贩毒案件的证据瑕疵多于其他案件。比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缺乏侦查人员签名;称重笔录毛重、净重区别不清晰;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缺乏明确记载等。
 
贩毒案件的证据审查
 
由于贩毒案件证据的上述特点、缺陷的存在,要求我们在审查起诉时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尤应细致、谨慎。
 
抓获经过。审查时一是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人数、抓获的时间、地点。二是要着重审查当场收缴毒品的事实和经过,特别要注意查获毒品时毒品的内、外包装,包装的描述一定要清楚并要配以刑事技术照片;毒品的数量、查获毒品的具体位置一定要准确;查获多包毒品的,先后顺序一定要排好,并且当时应有区别标志。三是要审查抓获经过材料中是否体现侦破的时间、地点,抓获的参与人,当时的天气条件,查获的毒品、毒资等,特别要注意收集抓获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件、出现的特殊人物。四是抓获经过必须以书面材料,甚至全程录像的侦破经过记录在案,使“人赃俱获”的证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证明力。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其审查,既要看到它的证据价值,又不能盲目轻信,即使在少数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较为稳定的供述,也往往是其避重就轻、舍小保大。对于“零口供”的案件,不能一概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该辩解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毒品、毒资均不存在的案件,如果各犯罪嫌疑人均作有罪供述,要特别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诱供,还要审查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毒资支付方式等细节上是否一致。
 
证人证言。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的审查,首先要注意证人对毒品的了解和认识程度。还要注意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证明方向一致。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往往容易忽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造成证据之间的矛盾。因此,对毒品案件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应当注意排除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使同一案件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毒品。对毒品的审查,除了从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含量几个方面进行,还要注意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查获的毒品照片是否附卷,结合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等,确定拍摄的照片与实际等情况是否一致。二是提取笔录表述是否准确。三是审查毒品称重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混合称重的情况。四是区分毛重、净重,如不少毒品称量笔录都只是记载:经称量,重量为多少克。这一表述过于随意,往往会给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留下“辩解”的口实。
 
鉴定意见。一是审查送检检材的来源,在一些毒品案件中,未制作单独的检材样本提取笔录,检材来源不清楚。二是在因毒品量大而抽样鉴定的情况下,要注意检材提取必须随机提取,且提取的样本数量能够合理代表被查获的物品。三是检材样本提取笔录与鉴定结论载明的检材种类、数量是否一致。四是鉴定意见的表述是否准确。
 
通话记录清单。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通话频率高,尤其是在联系毒品交易的前后时间内;二是深夜或者凌晨通话较多。在审查时,要注重以下方面:一是可以详细统计相应时间段内的通话次数、通话时间,统计主叫、被叫情况等,继而审查犯罪嫌疑人对其通话情况所作的解释,否定其不合情理的辩解;二是注意审查通话记录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能否相互印证;三是注意审查通话记录可否作为补查证据的线索。
 
贩毒案件证据的补强
 
毒品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证据易灭失、辩解空间大、证据种类和数量少等特点,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将现有证据固定下来,防止翻供、翻证;另一方面还要注重收集其他证据以补强现有证据的证明力。
 
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如前所述,贩毒案件证据匮乏,所以对“边缘证据”也要尽可能加以收集,这类“边缘证据”关键时候常常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例如,对于较为常见的异地贩毒,买方往往长途跋涉前往贩卖地,其住宿登记、车票或高速过路费票据等书证就应当收集。在犯罪嫌疑人翻供说“没有去过”时,这些“边缘证据”往往发挥很好的驳斥功能。另外,电子秤、封口塑料袋、通话记录等都有类似的证明作用,都应当收集。因为根据经验法则,吸毒者不会将毒品称量后进行吸食,所以电子秤、封口塑料袋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驳斥其自己吸食的辩解。
 
要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囿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嫌疑人及其利害相关人毁灭证据,许多证据只能在特定时空下存在,时过境迁,就很难收集或者根本无法再收集到。比如监控录像,一般的存储设备在三个月后就会自动覆盖等。有的贩毒案件,嫌疑人的父母、妻子、孩子在特殊情况下对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做了很具体的证实,这些证据可信度高、证明力强,可以说是难得的关键证据。但这些言辞证据属于可变证据,应当以同步音像的方式及时加以固定。
 
建议公安机关改善收集、固定证据的手段。例如,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可以用执法记录仪录像,以真实、客观、连续、动态地再现抓获嫌疑人时的声音、影像等,不仅有利于审查其他证据,而且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指控犯罪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