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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内在规律 寻求理论支撑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7-12-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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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内在规律 寻求理论支撑
 
科学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世华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引擎”,在这场改革中,如何建立员额法官常态化选任机制,如何让真正能办案、办好案的优秀法官进入员额,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是员额制改革需要面对的核心难题。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一场深层次的法院人力资源调整,因而推动这项改革不仅要遵循司法规律,也要寻求管理学理论的支撑。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在需求来看,管理学中的能级原理值得借鉴。所谓能级原理,是指管理的组织结构与组织成员的能级结构必须互相适应和协调,这样才能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能级原理中的“能级”,是指组织成员在一定条件下,能对实现组织目标起作用的各种能力之和的差别。人力资源调配作为管理领域的重要部位,应与能级层次相对应,根据不同人的能力大小安排合适的岗位,才能达到最优效果。江苏盐城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立足能级原理,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把好选任、权责和更替三个关口,全方位、多举措破解法官员额制改革现实难题,取得了改革的预期成效。
 
一、把好选任关,公平遴选与岗位差异两者兼顾
 
让优秀法官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要求对员额法官的选任标准体现平等性。由于体现法官能级的专业水准、个人资历等存在个体差异,不同岗位对法官能级要求不同,导致选任标准不可能整齐划一,能级的层次性要求入额标准多元化。员额制改革必须在兼顾平衡各方利益中寻求最大公约数,这就要求在法官选任时实现准入标准整体平等性和个体差异性的对接。
 
盐城法院针对不同群体的特殊性,在员额制改革中秉持公平遴选与岗位差异两者兼顾的理念。一是设置口径统一的入额标准。入额遴选以“考试+考核”的方式,凡是任职到达年限且符合学历要求的助理审判员均有资格参加入额考试,通过考试者与审判员同台竞争,不搞论资排辈和迁就照顾。入额考核坚持业绩与能力导向,突出对申请入额法官办案业务、职业操守的考核。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由退休资深法官、法学教授、律师和人民陪审员担任评委参与法官办案业务考核,有效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二是入额遴选与岗位职能相结合。在入额遴选工作中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用人标准的同时,实行“两倾斜、两兼顾”,即“向审判执行部门倾斜,兼顾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向审判业务骨干倾斜,兼顾工作实绩突出的青年法官”。全市法院首批入额的472名法官中,审判一线法官为460人,占比97.04 %,35周岁以下青年法官为63 人,占比13.3 %;在近期开展的法官入额增补工作中,经选拔推荐的72名人员中,审判一线法官为68人,占比94.4%,35周岁以下青年法官为35人,占比48.6%,人员结构较为合理,有效保证了审判力量的活力和干劲。此外,考虑岗位特殊性,将审判委员会参会和发言情况作为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入额标准之一,将调研成果纳入综合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入额标准,以体现员额法官的适岗性。三是预留必要的员额后备空间。严格执行确定的法官员额比例和相关政策,不仅未突破给定的员额比例,还适当地留有余地,在首批入额时留出近10%的名额空缺,为优秀青年人才预留入额空间,鞭策青年法官加快自身发展,加快能级跃升。随着法官入额增补工作的渐次推进,更多新鲜血液注入员额法官队伍中来,实现了法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二、把好权责关,履职保障和司法责任齐头并进
 
一个具有成功管理经验的组织,能够结合成员的能力表现将其归入不同的能级层次,同时又配以与能级相适应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使得成员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法官员额制改革也是如此。能级的组织性要求法官权责对称化,进入员额代表法官所处的能级层次,其所享有的权利也应与之相适应,同时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故在放权于法官的同时应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进内外部监督机制,合理限制审判人员权力,使法院能级组织趋于平稳。
 
盐城法院在改革中,注重在员额法官的积极性和制约性之间寻求统一,充分保障法官应有权力和应得利益,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上,有效实现了法官权、责、利的平衡。一是落实法官职业待遇。积极落实员额法官工资待遇,按时完成员额法官基本工资套改和津补贴核定工作,全面实施员额法官新的职业薪酬标准;积极落实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工作,经多次与人社、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全市两级法院于2017年4月在全省率先全面完成2016年度绩效奖金分配工作。及时跟进的职业待遇是对员额法官价值和能力的肯定,在提升法官尊荣感的同时也有效确保了人心不散、队伍不乱、质效不减。二是加强法官履职保障。成立盐城市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制定出台委员会章程,切实保障员额法官的合法权益,为法官办案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同时,厘清司法裁判权责体系,着力建立起院庭长和员额法官之间的新型关系,合理区分院庭长的业务指导职责与行政管理职责,院庭长不得干预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独立办案,除规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也不得审核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真正做到还权还到位、还权还彻底,增强法官办案的自主性。三是深化法官司法责任。为确保员额法官依法履职,必须上紧司法责任“紧箍咒”。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对法官“必须为”和“不得为”的事项列表明确,规范和健全司法人员的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具体职责,合理界定各项权力边界,实行清单式管理。改进监督指导方式,探索建立适应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的院庭长监督制约机制,克服改革后院庭长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实现院庭长对法官办案的有效监督。加强案件评查与责任追究,建立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定期评查通报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案件,逐件分析原因并明确办案人员的责任。
 
三、把好更替关,职级晋升和员额退出双管齐下
 
能级是动态可变的,组织应根据个体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岗位和级别,以促进新陈代谢,激发组织的生机活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想目标是拥有一支综合素质高、稳定性强的法官队伍,这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事业兴盛的根基。队伍的稳定并不意味着法官员额的固化,法官的能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一旦法官出现消极懈怠的状态,则会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员额制改革中兼顾员额队伍的稳定性和可变性,实现良性更新换代。
 
盐城法院在改革中,实行员额动态化、流动性管理,打通员额法官职级调整、晋升和退出通道,确保员额队伍吐故纳新,不断充实审判力量。一是推进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员额制改革以来,盐城法院严格按规定启动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和择优选升工作,于2016年10月完成对472名法官评定等级,并对其中150名法官晋升等级。近期,盐城法院正在协调沟通员额法官等级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工作,努力实现法官等级管理工作常态化。二是加强预备法官队伍建设。员额制改革以后,大量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徘徊在员额大门之外,其中一部分素质和能力较高,法官队伍更新换代过慢,将压缩这一潜力群体的晋升空间。鉴于此,盐城法院将法官助理编入审判团队助力法官办案,切实提高预备法官审判业务水平,对任职符合年限的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即有资格参与员额遴选,明确其职业前景,配强员额法官后备力量。三是建立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员额法官应在办案一线履行审判职责,对此,盐城法院建立员额退出机制,对在综合部门入额的法官限期调整至审判部门任职,入额后一定时期未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的,责令其退出员额;除此之外,对具有违法违纪、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未达最低考核标准等情形的法官强制其退出员额序列,将有限的员额真正留给一线办案人员,达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盐城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自实施以来,多次得到上级法院的肯定,被表彰为江苏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先进集体。法官员额制改革任重道远,改革推进需要改革决策者顾全大局的智慧,也需要广大干警的广泛支持。只要我们抱着对改革必胜的信心,上下一心、久久为功,法官员额制改革必将在司法的天空中熠熠生辉。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1/id/30895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