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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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司法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后的智慧司法建设成为基础性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科技之于司法是方法,是平台,是工具。它影响的不只是司法某一个领域或某个环节,而是司法制度整体。德国法学家托伊布纳曾言,如果说传统法律基础的特征在于法律创制、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的制度、程序和人员彼此分离,数字化的奇特效果是三要素的核聚变。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所带来的“核聚变”——智慧司法——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甚至颠覆现有的司法理念和规则,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
第一,科技让司法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传统上的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一般都处于被动、保守地位,其“领地”一般限于法庭及其周边。科技与司法的融合,让司法不再只是“最后一道防线”,而是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都超越了传统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一是司法在促进数字经济增长上将发挥积极作用。科技迅猛发展带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概念空白、规则空白、监管空白的“三空白”地带。司法需直面“三空白”地带产生的各类纠纷,在确立相关行业规则、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培育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增长,增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上将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司法功能向解决纠纷的前端和后端延伸。依赖于不断丰富、明确的裁判规则,人们在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义务和行为后果都更加清晰,从而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裁判规则不仅仅影响当事人双方,而且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不特定多数人在未来相同情况下的行为规则和责任;三是科技成为司法调动多种社会资源的杠杆支点。随着科技发展的需求,要素化、结构化和模块化的审理方式,极大地改变司法流程和司法产品的形式。司法不仅能在更广范围上参与社会要素的流动和交换,而且能够实现对多种社会资源的调动和连接,从而成为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治理的基础资源和基本环节;四是司法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人类社会的生活、交易和纠纷解决都搬到了网上,法律的实施也将延伸到网络空间中。司法将在打击互联网犯罪、保护涉网主体权益、构建互联网空间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藉此在更为广阔的空间发挥社会治理功能。
第二,科技赋予司法公开新的含义。限于经济、技术等因素,传统司法公开仅能实现小体量的文书公开和庭审旁听。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信息科技建立了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公开范围之广,数量之大,举世瞩目。一是司法公开的内涵和方式得到重新界定。依托信息科技建立的司法公开平台,是全国各级法院和审判执行全领域的文书公开,人民法院不仅实现了静态流程节点信息的公开,还实现了动态庭审执行过程的公开,确保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二是司法公开多重价值得到开发。新时代的司法公开不仅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一种途径,还具有实现服务审判管理、服务廉洁司法和服务人民群众等多重的价值功能;三是司法公开成为司法变革的基石之一。数据是技术革命和社会变革的核心动力。通过全方位的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大数据的日益积累,进而洞悉数据背后的规律与价值,实现信息时代的司法变革,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应对随之而来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等新问题的挑战。
第三,科技将改变法院的形态和司法职业的特点。“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法院的形态和司法职业的特点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一是法院服务空间大为拓展。当案件实现全流程线上审理后,很大一部分审判活动会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法院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活动发生的物理空间;二是法官的司法智慧将借助于人工智能来实现。随着科技在审判中的深度运用,法官需要充分运用法理、案例、学术研究等网络资源才能更公正的裁判,而类案推送、数据分析、机器深度学习则为法官司法智慧的形成、展示和实现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三是科技对司法职业提出了新要求。科技的迅猛发展对法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法律适用的能力都提出了更新的要求。由于科技突破了当事人、社会公众与法院的物理隔离,法官如何在公共空间表达观点,如何与舆论保持适当距离都有了新的要求。
第四,科技将重新配置司法资源。司法资源配置事关司法公正和效率,而科技能助力实现了更加精准、高效的司法资源配置。一是司法组织资源的重新配置。随着远程立案、电子交往和线上诉讼的开展,以往地域管辖所考虑的经济效益因素已然不再,当事人通过协议寻求管辖的突破,法院的设置将不再囿于行政区域的划分,公正高效的司法将成为城市的竞争力之一;二是司法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随着线上诉讼和管理信息化的开展,大量简单的纠纷和程序性、管理性事务通过线上流程得以处理。加之人工智能广泛应用,法官从一般性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解决裁判疑难问题,这便导致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配置上的重大调整;三是司法物质资源的重新配置。科技能够打破时空限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不同行政地域的当事人可以共用一套司法行政装备、场所,实现更加高效、节约的司法物质资源配置;四是社会解纷资源的重新配置。人民法院将受理的纠纷通过线上特邀调解和委托调解,导入行政调解、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利用网络平台整合优化调解资源,有效衔接诉讼与非诉的解决方式,提高各种解纷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五,科技将重塑诉讼程序和裁判规则。科技的发展将使司法服务和司法产品更加精细化,并将重塑程序规则、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一是科技将引发司法程序的变化。在民事诉讼领域,当现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搬到线上后,在遵守程序正义原则的前提下,将会适应网络空间特点而有所变化,法官主持诉讼程序的行为模式也将与传统模式有所不同;二是科技发展将更新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法律主体将有更多的权利和义务类型,例如在面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时所创设的数据可携权、被遗忘权等。科技还改变了责任承担方式,信息时代法院判决数据删除不仅涉及关联数据方的处理和协作,还要考虑到对整个数据完整性的影响;三是线上纠纷与线下纠纷的规则融合。随着科技的革新和发展,行业跨界和交融变得更加普遍和深入。人民法院可以借鉴互联网平台多种新兴的争议处理机制,将线上诉讼的开展与信用制度、惩戒制度、电子担保等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线上诉讼主体的诚信制度,打造互联网诚信的诉讼空间。
“未来已来,只是尚未全面铺开。”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不仅带来司法公正全新的体验,也带给司法领域全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在建设智慧法院过程中,必须全面应对上述所提到的各种挑战,积极破解信息科技带来的司法难题,确保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事业的成功。(王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