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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法治甘肃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7-10-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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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有条件地方可探索巨灾保险制度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有关灾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送灾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灾情;对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
 
《办法》规定,受灾地区储备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求时,可报上级人民政府调拨救灾物资,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工作动态等情况。
 
《办法》提出,多灾易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制度,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和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做好承保、理赔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巨灾保险制度。
 
《办法》提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款(物)专用,无偿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张萍)
 
(原文链接:http://www.gsfzb.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36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