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有群众前往陇南市康县云台工商所申诉,称自己和同庄2户农民购买大南峪乡窑坪村个体户赵某的棉单一号玉米种子没有出苗,一片光地,要求工商所处理。接诉后第三天,云台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申诉人所在地大南峪乡新院村张沟社,现场了解情况。
申诉人任某所说的另外两户农民分别为张某诚和张某孝。执法人员不顾雨后路滑,露水成河,爬上了距离村庄1200多米高山的任元金地里,发现山上土地平坦肥沃,属于透水较好,不易板结的弱碱性土壤,自己种的中金368玉米苗已经长有10公分左右高,而且出苗整齐,长势喜人。但是,就是在这块绿油油的玉米地接壤处,却是一块闲地,只长了洋芋苗和杂草。执法人员随机选取几个点,挖开土壤,仔细寻找,发现红色包衣玉米种子依然存留在土壤中,有些接近腐烂,有些原封不动,种子的株距和行距大约在40公分左右。执法人员在地边找到了使用丢弃的免单一号种子包装袋,包装袋颜色新鲜不陈旧,为棉单一号玉米杂交种,厂名为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孝的田地位于任某田地更高一点的地方,中间夹杂一块种有中金368的绿油油的玉米地。执法人员用同样的方法进行了抽样取证。午饭后,执法人员头顶烈日,又到距离村庄1300高的对面山上张某诚的玉米地进行了取证。且任某在自家门前的济单7号玉米种子旁边种的棉单一号也没有出苗。四个现场检查情况完全一致,都是周围玉米出苗极好,棉单一号光秃一片。3户农民一共在4处地方共播种棉单一号玉米种子16斤,播种面积4亩。3户农民的土地情况、播种时间、耕作方式以及承受的气温、湿度、气候和都与出苗率好的其他玉米种子情况相同。但4处土地棉单一号的出苗率均不到1%,与其他玉米品种的出苗率形成鲜明对比。执法人员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了拍照,对收集的玉米种子进行了封存。
5月27日,云台工商所执法人员对个体户赵某进行了询问和调查,调取了其《营业执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杂交玉米种子销售协议书》、《陇南市陇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出库单》、以及向农户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销售去向、销售品种、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情况)等证据材料。赵某对其向任元金等3户农民销售棉单一号玉米种子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在互谅互让,公平协商的情况下妥善解决此事。
事后,经过云台工商所执法人员多次当面和电话沟通协调,尤其是对种子销售方进行经营资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等方面教育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当面协商。
6月7日,经云台工商所召集,双方在云台工商所办公室举行棉单一号玉米种子纠纷调解会。调解双方相互理解,调解现场气氛融洽,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赵某一次性赔偿3户农民4亩土地玉米损失3200元。执法人员制作了调解协议,双方愉快签字。
这次涉农消费纠纷的快速调解,极大地提高了市场主体的责任防范意识,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宣传了工商部门在红盾护农方面的职责所在和责任担当,树立了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