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反映云台街道新开一家手机店,专卖假冒小米4G手机。闻讯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检查,发现在云台镇下街,有人在店内销售标有“4G”和“想米”、 “艺米”、 “祥米”、“中国十佳智能品牌”等字样的手机,但该批手机均没有商标,部分手机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和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利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查询系统逐一对该批手机进行查询,发现该批手机的进网许可证均属伪造和冒用,当事人对此逐一确认。上述手机一共29部,货值10900元。
手机进网许可证属于质量标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销售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产品行为。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店在给顾客出具的每张发票上载明“非人为七天保换三个月保修”内容,违反《手机三包规定》中手机保修期为一年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该店未办理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是市场三要素。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销售劣质手机、利用销售凭证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三方面均存在违法,属于较为严重的市场违法行为。目前,该所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给予了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