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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县级以上政府将设“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4-07-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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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 稿)》(下称“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同级人民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意见稿特别规定,未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法律助理,除专职处理本级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涉法事务。

省政府法制办介绍,广东省目前已有15个地级以上市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省市两级政府法律顾问室(处)承办各类法律事务3652件,涉及标的总金额2260.8亿元,2013年承办各类法律事务4272件,涉及标的总金额4803.8亿元。如向社会购买律师服务,至少需要花费36亿元。仅省政府法律顾问处2012年、2013年两年来,共承办省政府法律事务184件,涉及标的总金额2955.8亿元,如向社会购买律师服务,需要花费14亿元。

但是,广东省政府法制办调研发现,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决策的事前介入不足,有些地方甚至只停留在事后救济上,无法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个别地方认为政府法律顾问可有可无,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只“听”不“用”,弱化了政府法律顾问的法治保障作用,与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辛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