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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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主张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 方工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司法环节要坚持法律至上,严格、准确适用法律,树立起司法权威。在此,有必要解决一个现实问题,即如何看待并处理诉讼当事人或其亲属不服司法裁决,甚至以过激方式强烈对抗的问题。
现实中,诉讼当事人或其亲属认为司法不公,于是在上诉、申诉不能达到目的时,会放弃法律途径,而继续以上访、闹访、上网等方式,给司法者施加压力,以期实现其诉求。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不能坚持原则、不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乱象:即使证据不足也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诉、定罪,或是压案、拖案,以调解代替裁决,或是软硬兼施,与对方谈妥条件后才作决定,或是没有法定理由而改变已作出的司法裁决等,因此而产生了司法错误和错案,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
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片面强调维护稳定,司法把维稳作为价值目标的背景下,当事人及其亲属缠诉缠访,出于“谁的孩子谁抱走”的认识,使司法者在考核中失分,受到负面评价,甚至被追究责任。于是,有的司法者为避免工作压力和自身利益受损失,选择了损害法律权威的消极行为。这种屈服于本应承担的工作压力的行为,应该纠正。
如果说法治是维持社会有序、利益均衡状态的一杆秤,那么法律就是定盘星,而司法者就是专门的操秤手。一旦受外部干预,定盘星不准,或因心理障碍操秤手不稳,就会对矛盾纠纷丧失权衡标准和公平判断,导致社会无序、利益失衡。在混乱的社会状态中,所有民众,包括一切浑水摸鱼曾获得法外利益的人,也都会身受其害,不会持久满足。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作为防线的坚守者,适用法律时如果不能摆脱自私自保的心态,对法治会造成内生性和毁灭性的破坏,并且短期内很难改变。所以,坚持法律至上,顶住外力干扰的压力,避免为个人私利而牺牲法律严肃性,是司法者必须坚持的情操。
有些时候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经历,的确多有值得同情之处,所提诉求也具有合理之处,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诉求当然应该给予高度重视,但重视不等于破坏法治或无原则地满足诉求,甚至有求必应。如果司法者任由同情心理左右,率性而为,即使是善良情感之花,也会结出损害法治之果。正确的做法是一视同仁,不分强弱贵贱,平等地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搞清搞准法律事实,准确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司法者都不能模糊或混淆法律标准。严格依法秉公司法,才是对当事人的真正尊重,才有可能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仅在解决司法者内心症结上下功夫远远不够,改善和创造公正司法的外部条件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司法者的职权法定,不应该也不可能“一肩担尽古今愁”,要求司法者自力解决所有的困难和压力,不切实际。要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公正司法,党政机关一定要把积极支持司法活动作为职责和义务。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全局着眼,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必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认识司法活动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处理好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履行好尊重和支持司法的职责义务。
评价司法工作,应该从尊重司法规律,维护法治权威的角度,科学看待当事人的诉求或不满,以及司法者依法处置的必要性。当事人不服司法裁决,是一项正当权利,也是设置四级二审司法制度的宗旨所在。不能简单化地要求司法活动服从政治需要,把出现缠诉缠访事件视作司法质量低劣,司法者失职,乃至因此问责,这样只会造成司法者不应有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从而把自我保护置于维护当事人权利之上。损害法治的要求、政策和措施,虽可能解决眼前一时之困,却会打击司法者的法治信仰,削弱司法公信力,使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要求和为此进行的艰苦努力付之流水。这是一种饮鸩止渴式的司法方式。
同时,政府部门对拒不执行司法裁决,闹访缠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不可袖手旁观、消极对待。否则司法者就无力坚持严格依法定分止争,不得不屈从闹得最凶的当事人的要求。所以,对依法作出的司法裁决,需要政府执行的应坚决执行;对当事人所提合理诉求,应由政府负责的应积极承担。对以激烈行为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政府部门应该不怕压力,负起维护秩序的责任,依法处理。当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读的判决后,阿肯色州州长抵制判决并采取封锁学校等措施。此时,美国总统为使法院判决得以执行,不惜动用陆军部队全副武装保护黑人学生入学。这个案例很好地诠释了政府与司法活动的关系,值得借鉴。政府部门带头执行司法裁决,积极维护司法权威,应有的社会秩序和司法权威就能得到切实保护。
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法治思维,精心维护法治进步,加倍警觉对法治的损害方面,理应目标一致,各负其责。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制于当事人的主张,如此才能促成“公平如洪水滚滚,正义如江河滔滔”,实现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