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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法院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3-10 阅读次数: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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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清市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审理了林某、丁某、郑某、薛某、刘某等5人危险驾驶、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5起案件。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案件均当庭宣判,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刑期,被告人都当庭表示服判。记者获悉,这是福清法院推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后,又一次批量集中审结轻刑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均只用了3个工作日。
 
据介绍,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我省福州、厦门被列为试点城市。福清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在省高院、福州中院的指导下,于2014年9月底就开始了试点工作。该院根据两高两部委《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结合“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特点和以往的刑事审判经验,与福清市公检司等部门会商后,探讨拟定了《速裁程序实施细则》。从去年11月开始试行至今,该院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了66件69人,涉案内容主要为危险驾驶、盗窃、容留他人吸毒、贩毒四类,平均结案周期为 2.93个工作日,当庭宣判率达100%。
 
福清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郑敏表示,福清法院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后,通过固定时间集中立案、专人集中审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时间前移;庭审中程序问题集中告知;案件当庭宣判,承办法官独立签发裁判文书等方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郑敏介绍说:“虽然‘速裁’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但是我们做到了‘减程序,不减权利’,依然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比如,庭前即先行告知诉讼权利、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询问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是否愿意缴纳罚金和退赃;庭审中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当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对案件相关问题仍可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通过以上种种措施,在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
 
2014年,福清法院的刑事案件收案数达1759件,刑事一线办案人员才12名,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刑事速裁程序’对案件繁简分流,能有效配置审判资源,一定程度上可突破案多人少的瓶颈问题。”福清法院陈玉官专委表示,“作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者,我院率先在全省第一个开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通过不断摸索我们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和建议,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拓宽速裁案件受理类型,提高受理数量,加强调研发现问题,为人民法院四五司法改革积累经验,不负试点工作使命。” (张梅花 翁靖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