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共有四部分十项措施,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启动审核前置措施、规范审核程序措施、提升审核质量措施、落实责任考核等措施,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出台,旨在从源头上杜绝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一、启动审核前置措施
(一)精准识别审核对象。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经程序,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不以具体公文文种名称来判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二)准确界定审核范围。凡是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在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中必须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程序,确保实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三)明确统一审核主体。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起草部门在向同级政府报请合法性审核时,应先通过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
二、规范审核程序措施
(四)规范统一审核程序。各县区、各部门要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起草单位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本部门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审核,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文件管理系统提交上传资料。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外,审核时限为5至15个工作日。各单位不得因急于提交政府常务会、领导签批等理由要求缩短审核时限,杜绝合法性审查程序倒置现象的发生。起草部门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前必须将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反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并将不采纳的情况在政府常务会上一并说明。
(五)细化具体审核内容。审核机构要聚焦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发程序和文件内容等重点审核把关,防止重文件形式、轻文件内容、走过场审核。着重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及上级行政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规设定证明事项;是否按规定标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三、提升审核质量措施
(六)鼓励创新审核方式。审核机构要完善审核工作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文件内容的复杂程度、社会公众接受程度、文件实施稳定性风险评估等因素创新审核方式,防止单一的书面审核,不断提高文件审核质量和审核效率。针对复杂的规范性、涉及疑难法律问题或部门专业知识难度高的问题,审核机构可以召开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相结合的方式,多方听取意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咨询专家委员会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审核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时,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七)推广审核信息化运用。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建立并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数据化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核信息化运用的平台管理,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整合。
(八)注重审核能力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统筹规划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业务培训,创造开展交流学习的平台机会。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市合法性审核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合法性审核工作定期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落实责任考核措施
(九)严格审核职责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因起草机关未履行合法性审核或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由起草单位向上级监督机关作出说明,由市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强化考核指导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市政府定期督查各地各部门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依纪依规问责。各级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