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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并非借条 是否借款仍需举证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3-09-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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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陈平

  

  没有借条,仅凭微信转账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22年12月,席某向黄某微信转账5000元,被告黄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席某5000元”。其后,席某要求黄某还款,遭到黄某拒绝,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对于该笔款项,原告席某认为系出借给被告黄某的款项。但被告黄某辩称,原告席某曾经向其借过钱,该笔款项是偿还之前的部分借款,并提供证人证实了席某曾经向其借钱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为微信转账凭证及收条,而被告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涉案款项究竟是原告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还是偿还借款义务。原告席某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进一步举示证据证实其诉求,亦未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席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及收条仅能证明其与黄某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无法证明该笔资金的性质。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出现双方当事人当面商量好借款事宜,就直接把钱打到了对方账户,没有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情况。转账记录凭证仅能证明存在转账事实,不能证明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仍需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建议群众在进行借贷活动时,注意保留借条、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或者在转账时备注“借款”,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