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4年8月起,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陇南市人民检察院、陇南市公安局、陇南市司法局联合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凡在陇南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主动到人民法院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本通告发布之前有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妨害执行犯罪行为,在通告发布十日内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义务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民法院支持、鼓励权利人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检察监督举报电话: 0939-12309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939-8386659 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0939-8886911 宕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939-6223451 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939-5521145 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939-5123200 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939-3210295 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939-7521322 西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939-6653297 礼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939-4428009 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939-7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