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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来源: 陇南公安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9-06-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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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陇 南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陇 南 市 公 安 局
陇 南 市 司 法 局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陇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为持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敦促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此通告: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即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投案自首的,一经抓获,将依法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陇南市公安局
陇南市司法局
2019年3月30日
 
(百份无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