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陇南市中院获悉,酿5死1伤的礼县“7·15”重大交通事故的案犯谢某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负相关赔偿责任。
礼县法院一审查明,谢某系赵某的雇用司机。2013年7月15日11时许,谢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徐合公路61KM+30M处时,因占道与相向而行的礼县盐官镇宫城村村民宫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宫某某及车上乘客共5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经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谢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宫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死亡、受伤乘客无责任。报案后,礼县保险公司按照与投保人赵某签订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合同约定,向赵某赔付了强制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12万余元。同时,礼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车祸发生后亦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了有关赔偿。
法院另查明,宫某某对其驾驶的小型客车也在礼县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但未投承运人责任险,故礼县保险公司按照与投保人宫某某强制责任险合同的约定,只赔付了车辆定损最高限额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伤者马某某经济损失94310元,由车主赵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66017.69元,谢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宫某某妻子汪某代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8293.29元。宣判后,伤者马某某提出上诉。
陇南市中院二审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