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陇南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2日 星期四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视窗

陇南两男子非法出售电子烟获刑!

来源:陇南中院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5-04-23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年来,电子烟逐渐成为许多年轻人的新宠,也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牟利”的歪心思。近日,陇南市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无证销售电子烟产品的刑事案件,邀请成县烟草公司十余名职工走进庭审现场观摩旁听,“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杨某在明知销售电子烟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利润,通过微信寻找买家、收取货款,各自将多种规格的电子烟通过邮寄方式低价订购后再高价售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扣了张某未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认定,查扣的电子烟产品均为伪劣电子烟。

1.jpg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依法追缴两被告各自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伪劣电子烟产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相关从业人员,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销售!另外,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子烟,提高鉴别能力,谨慎选择,理性消费,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