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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8-08-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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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陇南市礼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中彼此让步、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9日,原告巩某与被告某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某达成购销协议,原告按约向被告所在施工地供应钢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但是剩余的146800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8年5月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剩余货款及利息219649元。
 
审理过程
 
2018年6月21日,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当事人对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钢筋款争议较大。经合议庭调查询问得知,发包方有一部分质保金还未支付,考虑到本案被告是该县知名建筑公司、实际施工的第三人李某已负债累累,无力承担债务,合议庭决定召开座谈会,要求被告公司负责人和原告及第三人参加,释明挂靠关系在法律上的责任承担,希望双方彻底化解纠纷。
 
座谈后,当事人双方态度有所缓和,似有息事宁人的意愿,办案人员便乘热打铁,层层分析利弊,充分为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做出让步,由被告分三次付清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共191000元。至此,拖欠三年的钢筋款终于有了着落。
 
被告初步兑现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2018年8月10日,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给原告支付第一笔货款60000元,原告当场清点了给付的货款并打了收条,双方握手言和。被告承诺第二笔货款50000元于2018年9月10日前给付,第三笔货款81000元于2018年11月15日前给付。
 
该案中,办案法官着眼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深入调查有关情况,通过组织调解、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给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了案件的调解。调解协议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调解书没有依法被撤销前,当事人都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寄语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社会的发展要求每位公民都应诚实守信,而不是肆意践踏这份承诺或是恶意躲避。作为当事人更不可抱有丝毫的侥幸心理试图逃脱法律的追究,法律的权威不容任何人挑战、亵渎。(陇南市礼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