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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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曾康)近日,陇南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邹某抢劫一案,由陇南市中院改判作出终审判决,将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该案是陇南市检察院未检办成立后成功办理的首起支持抗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014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酒后纠集8名同伙来到礼县城关镇东台初中附近的出租屋中先后抢劫到两名学生的100元钱及手机两部。2014年8月11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6日,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执行逮捕。礼县检察院对邹某抢劫一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陇南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邹某作案时年仅十六周岁,且系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具有可教育感化挽救空间,一审法院量刑偏重,未能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并存在违反审判程序的情形,遂依法支持礼县检察院抗诉意见。
陇南市中院审查后全面采纳了支持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陇南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