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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检察院: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益”心为公守护家园

来源:康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5-06-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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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护辖区水域生态平衡,5月28日,康县检察院会同陇南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康南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三河坝镇派出所、三河坝镇政府,并邀请陇南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三河坝镇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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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张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224尾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又名凡子鱼),物种整体价值89860元,对水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康县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依法承担履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购买了同等价值的重口裂腹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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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活动现场,在康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在各单位大力支持配合下,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张某某共投放重口裂腹鱼苗1500余尾。在放流过程中,检察官通过以案释法,积极向现场群众进行公益诉讼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不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否则不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当事人张某某现场表示,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积极宣传禁渔的相关法律法规,号召大家共同爱护生态环境。

下一步,康县检察院将继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发挥好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行政与司法保护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护山清水绿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构筑坚实的司法屏障,为“五美康县”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