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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检察院对两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8-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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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杜渊珍)近日,陇南市礼县检察院对两名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10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某、年某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礼县院未检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二人作案系一时冲动,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定为10个月。
 
在考验期内,主办检察官要求刘某、年某每月定期向检察官提交书面汇报材料,检察官也通过回访向二人的家属、村委会、派出所等相关人员了解其在考验期内的活动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监督,考察,跟踪帮教,并定期与刘某、年某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进行教育感化。由于二人在考验期内服从监督,表现良好,在二人的考验期满后,礼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宣告完不起诉决定书后刘某和年某真诚的向检察官表示了感谢,并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再不做犯法的事情。
 
近年来,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礼县检察院致力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预防,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联合学校、社区和企业建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并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宣传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陇南市礼县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