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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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李应)2015年4月21日10时许,礼县一中高中部学生赵某、张某某二人在教室内因玩篮球发生争执,后被同学劝开。中午12时许,张某某约赵某到操场,遂发生厮打,赵某在张某某头部打了几拳,被周围的同学劝开。张某某回到宿舍后,出现呕吐,脸色发青等症状,遂被舍友和班主任老师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右额部硬膜外血肿、额凹陷性骨折、头皮挫伤。张某某所受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
礼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后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双方家长对各自的孩子办理了休学手续。但事发三个月后双方当事人因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未达成和解协议和谅解,礼县公安局遂将赵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案卷材料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赵某,询问了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父亲及赵某父亲,同时对赵某在校表现及学习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张某某反应迟钝,情绪极不稳定,赵某、张某某均系礼县一中重点班的优秀学生,平时考试成绩均名列前茅。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赵某家属对张某某赔偿了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7.8万元人民币,张某某及家属对赵某进行了谅解,并希望对赵某从轻处理。
检察机关考虑到赵某系触犯、偶犯和未成年在校学生,且嫌疑人赵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及家属的谅解,本着对未成年在校学生不捕、慎捕的原则,以社会危险性较小为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当事人双方都已经休学,一方在治病而休学,一方因触犯刑法而等待司法机关的处理。(陇南市礼县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