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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10-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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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查细辨抗诉 实刑改缓刑一未成年人获挽救
 
礼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
 
本网讯(通讯员 曾康 李红)近期,由陇南市礼县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案,由陇南市中院改判,由原审的有期徒刑三年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经查,2014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等八人在苏某住处喝酒后,期间,苏某接一电话说叫几人一起去殴打礼县城关镇一学生刘某。附后,八人至刘某住处殴打并向刘某要钱,刘某向房东借100元钱交给几人后,八人离开。之后,经刘某提议,当晚22时许,八人又一同来到另一学生孟某处要钱,并用菜刀威胁、恐吓孟某,并将孟某与孟某某的两部手机拿走,后苏某在回家的路上看见刘某住处有警察便叫邹某将拿走的孟某与孟某某的手机归还。2014年9月6日,被告人邹某向礼县公安局投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孟某的亲属向侦查机关递交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减轻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进入被害人生活的与外界查对隔离的出租屋内抢劫,属入户推动。经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判处实施犯罪行为时刚满十六岁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礼县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邹某的犯罪行为为“入户抢劫”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重。被告人缺乏入户的非法性。原审中,存在检察机关未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是“入户抢劫”,在庭审当中也未就“入户抢劫”展开辩论等程序问题。
 
陇南市检察院支持了礼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派员出庭。陇南市中院终审认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遂作了以上改判。该案的成功抗诉使一个刚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得到了合理的惩罚,受到了深刻地教训,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陇南市礼县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