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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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杨海林)2月17日,陇南市西和县检察院派驻兴隆检察室首次对一起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进行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开宣告。兴隆检察室全体干警、群众代表、被宣告人及犯罪嫌疑近亲属参加了宣告活动。
经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现年23岁,2014年10月以进当地一砖厂务工为由骗取对方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考虑到孟某系初犯,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
宣告会上,兴隆检察室检察人员宣读了检察宣告纪律,详细介绍了案件经过,现场宣读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同时,工作人员还对当事人进行了思想教育,详细说明了犯罪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被宣告人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了深刻检讨,表示将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做人。
依托乡镇检察室对不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宣告,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对被宣告人的警示教育,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更好地发挥乡镇检察室的职能。(陇南市西和县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