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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族地区法官的遴选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8-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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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族地区法官的遴选
 
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 邓欣荣
 
2013—2015年,连续三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缺少双语法官是当前制约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工作的主要因素,希望政府“订单式”的开展双语法律人才培养,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差别化招录标准,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匮乏的实际问题。由于缺乏双语法律人才,在调查、审理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的案件时,很多时候只能请翻译,往往容易错翻曲解,造成误会,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只有在遴选和录用的过程中,建立一套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的遴选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地群众用民族语言参与诉讼的权利。笔者从几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民族地区法官遴选难的对策举措。
 
(一)以优惠政策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1.适当降低民族地区法官录用门槛
 
对少数民族人员要采取适当放宽报考和录用条件,划出相应的名额定向招录。增设一定岗位,专门用于录用各省世居少数民族或独有少数民族人员。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毕业的少数民族法律专业的本科学生,有一定汉语水平,定向招录,以本地区、市、县最佳,可保证留得住这些当地法律专业学生,由于家在当地,吃住都可以得到解决,因此也能安心工作、学习。
 
2.面向高校选拔少数民族法律人才
 
对符合法院招录工作人员报考条件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可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可以制定计划委托各省本民族大学定向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毕业后充实到委托培养的民族地区法院。使民族地区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都有通晓当地主体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法官。从根本上缓解精通民族语言,熟悉民族风俗的少数民族法官紧缺的情况。
 
(二)从生源抓起,加强少数民族法官培养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指导民族地区相关法院,通过设立专项经费、委托培训、编写双语法官培训教材、建设双语法官培训基地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双语法官培养培训力度,培养了一批高水平的、能够熟练使用汉语和民族语言审理案件的双语法官,为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诉讼权利、维护当地民族团结和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客观条件等制约,目前双语法官队伍在整体数量和质量上仍然有很大差距,远远不能满足民族地区群众的诉讼需求和双语审判工作需要。
 
我们要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数量比较充足,能够满足民族地区审判工作需要的双语法官队伍。计划到2020年前,共培养出双语法官1500名,每个民族地区法院力争培养4名左右的专家型双语法官,力争基本解决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双语法官短缺问题。
 
实践表明,通过双语培训,提高了法官的双语审判能力和水平,使各地法院储备了一批优秀的双语审判人才。有助于这些双语法官发挥“火种”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发挥自身的示范和指导作用,从而带动更多的法官提高双语审判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三)明确民族地区法官遴选的来源渠道
 
1.从法院内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法官之外的其他人员符合法官职业准入条件的,应当在法官编制出现空缺后,按有关程序考察合格后优先选任。法院工作人员长期接触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辅助工作,比其他同等条件的人更熟悉法官工作,更了解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程序。一旦被选任为法官,能够较快适应工作,因此是法官的主要来源。 
 
2.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遴选产生
 
这种方式是法官逐级遴选的应有之意。但目前,我国法官逐级晋升机制尚未确立,造成了下级法院优秀法官难以进入上级法院任职。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有理由相信,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会成为上级法院法官产生的主要渠道和法官遴选的基本模式之一。
 
通过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具有扎实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在更高的审级和更大的范围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有效保证上级法院的裁判更加符合基层的实际,使法院裁判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正如肖扬院长所说:“为什么山西绛县法院的姚晓红,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司机,竟能被任命为掌握生杀大权的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被戏称为‘三盲院长’?这正是法官遴选机制存在着问题。因此,通过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能够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制统一。这种竞争机制也使法官得到了锻炼,有利于法官队伍保持活力与生机,促使法官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转变。应当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得从初任法官中选任,要由下级人民法院法官择优选任。 
 
3.从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
 
从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法官,最符合法官择优的要求。近些年,有些法院开始尝试从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和资深律师等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目前我国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法官的工作任务繁重,案件难度大,工作风险大,法官职业对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但随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状况会有所改观。逐步扩大从全社会的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可以节省培训的费用,应该是法官遴选的重要方向。
 
(四)成立少数民族法官工作委员会
 
建议在省法官协会下设立少数民族法官工作委员会,有效发挥法官协会自律组织的作用,为少数民族法官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工作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参考文献:
 
1.肖扬:《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2.贺卫方、魏甫华:《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2页。
 
3.姚建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司法官遴选:基本认识与框架设计思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第393页。
 
4.韩波:《法院体制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