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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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案件管辖权问题探讨
——以中级法院委派调解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蕾 汤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法院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重要成员,要准确定位自身的功能和地位,充分发挥推动和保障作用,而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保障,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本文仅对由中级法院委派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进行司法确认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委派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涵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委派调解是指纠纷诉至法院还未登记立案之前,法院引导或推荐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后,由法院委派该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司法确认,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确认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因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司法确认案件在申请主体、审查期限、申请形式、申请审查等各方面均有较大的不同,所以,对这类案件的管辖,不适用普通民商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目前,对于委派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以下简称《司法确认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五十三条中。《司法确认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均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的多为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等简单的民事合同纠纷,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但方便当事人申请确认,也方便人民法院开展必要的审查工作,这一点毋庸置疑,但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按照周强院长提出的“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要跟到哪里”的要求,上述法律规定则显露出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基层法院委派调解的纠纷,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委派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从业务审查角度,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对于由中级法院委派调解的纠纷,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则值得探讨。如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的规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该规定明确除了经批准的基层法院外,其他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以笔者所在的沈阳市为例,在15个基层法院中,只有1家法院在2013年经批准具有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及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那么,对于中级法院委派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是由中级法院委派的争议标的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司法确认案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该基层法院并无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从未审理过知识产权案件,该法院如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特征及相关法律规定与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有形财产权均有较大区别,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和审查所要求的专业性非常强。如果由对知识产权案件无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势必会造成极大的不便。
诚然,因受级别管辖的限制,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多标的较大、专业性较强,由此决定了中级法院可供诉前调解的案件不是很多,但是中级法院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级法院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因中级法院受理的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较大,大部分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出现虚假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相比,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就成为中级法院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工作的重点,而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进行司法确认,依现有法律的规定又存在上述局限性,亟须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类似的问题,在涉外、海事海商等类案件中同样存在。
三、完善委派调解案件的司法确认管辖权问题的建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可按照《司法确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批复的形式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既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吻合,又便于中级人民法院对委派调解的案件进行有效审查及司法确认,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消除了中级法院开展委派调解工作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