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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化转型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05-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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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化转型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兼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徐汉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郑重指出: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发展进程,面临着世界战略格局大变动、人类发展环境大转型、当代中国社会大变革、各种思想文化大激荡,必须通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排除障碍和干扰,化解危机和风险,增强动力和活力;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极具挑战性、复杂性、风险性、锋锐性、坚韧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总布局。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加快推进司法现代化,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题中之义,又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证。司法现代化是在“四个全面”伟大战略布局下的时代命题,诉讼制度发展完善恰逢其时。
 
一、司法现代化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推动了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文化现代化、社会现代化以及生态文明现代化,必然要求作为政治现代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现代化与之相适应,并为经济现代化、文化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生态文明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传统司法向现代化转型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二、司法现代化是司法文明发展的时代产物。我国近现代司法经历了由废除封建司法专断模式向近代大陆法系司法模式的植入及转型;由废除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及其旧法统、借鉴前苏联模式向司法“本土化”的转型;由改革开放以来渐进性的进行“三轮”司法改革、突破计划经济时代司法模式的束缚向司法现代化的转型跨越。
 
三、司法现代化转型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题中应有之义。司法现代化是加快推进司法体系与司法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加快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我们面临难得的机遇与诸多挑战。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当前仍面临八大矛盾。
 
司法现代化转型的表征
 
近年来,有关司法现代化转型的理论争鸣,在法律界、法学界十分活跃。概括起来代表性观点有:“综合实现说”、“目标内容说”、“多元层次说”、“主观与客观要素说”等。我们认为,司法现代化转型是以现代司法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及其实践导引,加快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动态过程。司法现代化转型的表征可以概括为:
 
一、司法制度由传统型制度体系向现代型司法制度体系的创新型转变。二、职权配置由传统“平行分工”职权模式向“结构合理、权责明晰、协调制约、运行高效”的现代职权模式转变。三、司法体系由“行政化体系”向现代司法组织、职业保障、职业保护、职业荣誉及伦理规范的现代科学体系转变。四、管理方式由内部“科层制”向遵循司法规律“类型化与扁平化”的现代管理方式转变。五、司法评价由司法机关内部上下之间与自我之间评价向司法文明指数由第三方主导的现代司法评价转变。六、司法理念由传统司法观向现代司法价值观转变,即:定纷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维护公平、守卫正义、促进和谐、增进福祉。
 
司法现代化转型背景下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
 
一、在诉讼价值目标选择上,重塑与弘扬“定纷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维护公平、守卫正义、促进和谐、增进福祉”的现代司法价值。
 
二、在诉讼构造上,实现由“控、辩、审”的小等腰三角诉讼构造,向“侦控、辩护、审判”全程全面的大等腰三角诉讼构造,实现诉讼的“四个实质化”转变,即审前程序抗辩与司法审查并重的实质化;对人身自由与财产强制的司法审查并重的实质化;庭审阶段“控、辩、审”全面全程公开的实质化;诉讼程序规范化与诉讼监督程序规范化并重的实质化。
 
三、在诉讼职能分工上,梳理反思现行诉讼职权平行分工,各自为政,重协调、轻制约,重侦查、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诉讼模式的弊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扭住司法权力清单、司法责任制与错案责任追究制三个核心性制度安排,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警察职权的归位,检察职权的定位,审判职权的回归,司法行政执行权与审判职权的分离归位,辩护权刚性增强等。(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确立审判程序中心的地位;确立庭审的决定性作用,按照两审终审制分流最高法院的办案任务,重构一审定纷止争,二审案结事了,再审依法纠错,最高法院只承担司法解释及死刑复核等职能;审判监督运行程序。建立生效判决、裁定一律由律师代为申诉的制度,形成完备的司法案件终结制,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
 
四、在诉讼职权运行上,按照去行政化、去科层制、兴扁平化的思路,建立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类型化的办案组织与职权运行机制,形成法官检察官以四等十二级司法能力为核心,依法独立办案为中心环节。以单独职务序列及职务工资、福利退休等职业保障、职业保护、职业荣誉、职业惩戒、职业伦理的现代司法保障体系。
 
五、在诉讼民主上,由强调刑事方针政策导引向类型化的诉讼主体民主、诉讼律师参与民主、审判组织民主、社会监督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及法律化转变。
 
六、在实施路径上,由司法改革统一部署、强力推动、上下合力、督促检查,向坚持探索总结司法改革经验,与发展完善诉讼制度相结合转变,使司法改革与诉讼制度完善互为因果,互动促进,相得益彰,实现司法现代化转型背景下司法改革与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