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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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条件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对接
最高人民法院 武建华
2016年11月10日,天平司法大数据有限公司在北京挂牌。它的成立为笔者一直思考的一个问题——如何加强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对接,提供了的灵感,既为笔者扫除了以往认为容易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边界不清晰的顾虑,也指出了大数据条件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对接的可靠路径。
一、加强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对接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环境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处理环境案件的一种专门活动。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义务的活动。一个是司法权,一个是行政权,如何对接?
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各自的突出特点和千丝万缕的联系决定了对接的必要性。1.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性。在目前“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下,行政执法主体既有国家部委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有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既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2.环境司法部门的分散性。审级上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兵团分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人民法院内部又有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还有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性法院。3.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专业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活动的产生是与科学技术的产生与发展紧密联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这是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准确的重要保证。4.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强制性。环境行政相对人只能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而不能当场对抗行政执法行为,有些环境行政执法需要得到司法的确认和强制执行。5.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程序上有交叉。行政执法的过程性和司法的终局性,决定了司法要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而有些司法裁决的执行,如环境治理效果需要得到行政部门的确认。
加强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对接是建设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社会,既强调分权制衡,也要讲求效率。为克服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多元化、条块化、区域化的局限,加强环境保护的统一性、及时性、协同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多次提到建设环境保护联动机制问题。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增强执法权威、执法刚性、执法合力,能够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在大数据条件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既可以做到无缝衔接,同时又能在每个节点留痕,保证权力不滥用、不越界;还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节约资源、保持中立。
二、充分认识大数据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广泛应用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提升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实现数据的增值,形成生产力。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一要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二要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助力经济转型;三要强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健康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站在新起点上的中国要勇于领跑这次技术革命。
大数据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着广阔的应用空间,把许多不可能变成了可能。1.生态文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的需要。包括能源、矿产资源、水、大气、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和水土流失、沙化土地、土壤环境、地质环境、温室气体等的统计监测核算能力建设。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的需要。3.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4.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开展全天候监测,健全覆盖所有资源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体系的需要。5.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健全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的需要。6.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的需要。7.建立生态环境司法大数据分析预测体系的需要。仅依靠传统人工采集、整理技术,没有大数据的发展,这些目标难以实现。
大数据对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有着极强的推动作用。一是可以提高准确性。大数据的预测、比对、提醒功能,可以避免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出现大的偏差,做到严格司法和精准执法。二是可以提高效率。大数据的超强信息处理能力,解放了司法和行政人员的大量劳动,能够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三是可以提升公信力。大数据帮助和促使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公开透明便民的服务,有助于提升公信力。
三、建立有效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有力支撑作用
明确对接机制的主要工作方向。1.对接机制的工作重点应当是信息的共享,而非人员的联动。对典型、热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诉讼案件、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联席会议要积极依托大数据,以视频会议等形式开展工作,以大数据分析研判为核心,提高工作效率。2.建立全面信息共享机制。数据的价值在于应用,在于用大数据技术支持决策、服务管理。建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案源信息、执法动态信息、执法档案信息、司法信息共享。信息共享不仅仅是信息收集、交换,而在于借助数学模型深度分析,提升洞察力。3.完善证据收集固定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并妥善保存各类证据资料,建立与环境司法衔接的证据收集固定程序和规范。大数据平台可以提供评估鉴定咨询,及时展示各类证据,增强公信力。4.建立联合业务培训制度。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联合举办专题培训等方式,从不同视角共同研究大数据背景下对接的科学性。
加强对接机制中大数据的科学应用。1.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全面公开离不开大数据。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判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宣传法律、弘扬法治,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公开相关案件和执法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提供更好的服务。2.提前研判环境损害风险离不开大数据。预防原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基于大数据分析能够提高预防的水平。对易发多发案件类型、区域地域集中地区、违法犯罪高发人群的量化分析,有助于防控措施的提前布局。3.加强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和环境执法数据的信息共享。将鉴定意见和行政执法数据纳入大数据管理,促进公开公正。4.打击环境违法不出现死角离不开大数据。对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单位、个人,通过联动机制的信息共享,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发生的风险。5.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设立了信息管理专业,加强专门人才的培养。6.加强大数据信息安全建设。在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中,要注重对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切实发挥大数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