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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将公布实施

来源:每日甘肃网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1-06-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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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甘肃客户端5月28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 实习生魏德鸿)刚刚闭会的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通过了《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由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设区市首部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针对这一地方性法规,陇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平介绍:“陇南是劳务输出大市,目前共有农村留守儿童15000多名,留守儿童在亲情关爱和生活、教育、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有效加强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据了解,《条例》共五章四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家庭尽责、依法监护,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的四项原则;强调了留守儿童依法享有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受教育等权利;规定了市县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协调、信息管理、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机制。为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规定了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有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条例》第二章强化了家庭关爱保护的首要责任,规定了父母对留守儿童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明确了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担任监护人的顺序和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晰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保护工作,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工青妇及残联、慈善、志愿服务等机构、团体和组织参与关爱保护工作,倡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规范留守儿童监护人行为,突出了加强对在哺乳期间外出父母携带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至少有一方留家履行监护义务。强调了学校对关爱保护的重要作用,规定了学校应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并配合留守儿童监护人落实好监护工作。”王建平介绍,《条例》第三章主要对留守儿童遭受侵害情况作出了特殊关爱保护规定,强调了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和遭受侵害时落实报告机制、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加强校外居住监管、心理和行为异常时监护干预、完成义务教育、疾病照护、公检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办理案件时的特别要求,以及临时照护费用和临时就读学校的落实、遭受家庭暴力的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