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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受审!徽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来源:陇南政法委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1-09-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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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

徽县人民法院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

龙某某、张某等8名被告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因本案被告人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

本次庭审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龙某某、张某在网上给其上级微信昵称“南郭”和QQ昵称“散”的人做利用微信拉人进群的兼职工作。被告人龙某某、张某隐藏个人身份累计发展代理30余人,每天从上级处拿到30万个左右的电话号码及1000余个微信群二维码,逐层分发给下级代理,下级代理用虚拟的身份通过自由微信搜索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并拉到上级代理指定的微信群后将新添加的好友拉黑删除,最后由龙某某、张某汇总形成报表转发给“南郭”和“散”的人,“南郭”和“散”按上报人数兑现佣金。随后,在微信群里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多人信以为真在做兼职任务时被诈骗钱财。


审理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张某等8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多,徽县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制定了庭审方案,对案件审理、押解、安保、防疫、后勤等方面做了周密部署,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庭审中,法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等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因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数较多,本案将择期宣判。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区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伙伴们

可千万别上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