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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县:意外失火引纠纷 法官调解止纷争

来源:文县政法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1-12-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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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文县人民法院安昌河法庭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一场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案件最终成功“熄火”,双方当事人消除矛盾,握手言和。

2020年6月12日,被告李某某租借原告杨召某位于文县中寨镇房屋经营干杂生意期间,因堆放在房屋内西南角的干杂货物起火,引发火灾。此次火灾导致原告杨召某与邻居杨贵某两家的土木结构房屋全部烧毁,烧毁面积达400平方米,火灾还导致原告刘某某租用杨贵某房屋存放的全部电器、盆景、花卉以及被告李某某自己租借铺面内的干杂货物都在火灾中全部烧毁。2020年7月20日,文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做出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火灾”的火灾责任认定结论。火灾发生后,3名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刘某某、杨贵某、杨召某以被告李某某在租借房屋中堆放易燃干杂货物,却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火灾发生,使得原告财产遭受损失为由,将被告李某某起诉至文县人民法院安昌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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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针对房屋火灾时间过时已久、受损财产已灭失,双方当事人为邻居且均受到损失等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李某某已租用原告杨贵某房子多年,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是老乡、相邻开店多年,平时相处融洽。本着邻里和睦相处的目标,承办法官从法、情、理上努力开导说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位原告充分体谅被告李某某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均愿意放弃进行价值评估以避免增加更多的诉讼成本,并对赔偿款数额做出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款80000元,一次性支付原告杨贵某财产损害赔偿款218000元,一次性支付原告杨召某财产损害赔偿款23000元。案件的成功调解,在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