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文县人民法院安昌河法庭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一场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案件最终成功“熄火”,双方当事人消除矛盾,握手言和。
2020年6月12日,被告李某某租借原告杨召某位于文县中寨镇房屋经营干杂生意期间,因堆放在房屋内西南角的干杂货物起火,引发火灾。此次火灾导致原告杨召某与邻居杨贵某两家的土木结构房屋全部烧毁,烧毁面积达400平方米,火灾还导致原告刘某某租用杨贵某房屋存放的全部电器、盆景、花卉以及被告李某某自己租借铺面内的干杂货物都在火灾中全部烧毁。2020年7月20日,文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做出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火灾”的火灾责任认定结论。火灾发生后,3名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刘某某、杨贵某、杨召某以被告李某某在租借房屋中堆放易燃干杂货物,却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火灾发生,使得原告财产遭受损失为由,将被告李某某起诉至文县人民法院安昌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