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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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2018年11月27日,陇南市西和县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依法将彭某举的一辆重型货车扣押。
该案源起于一起交通肇事,2017年1月1日,杨某生驾驶货车为张某文运输苹果,张某文乘坐该车,当该车沿十天高速天水至四川成都方向行驶至西和路段681KM+100M处路段时,与同车道不按规定低速行驶的被告彭某举驾驶的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生、张某文当场死亡。经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杨某生与彭某举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后张某文的母亲、妻子、子女等6人将彭某举及杨某生的妻子苟某芳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该案经西和县法院一审,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彭某举赔偿张某文亲属各项损失276545.75元,判决生效后,彭某举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期间,西和县法院依法将彭某举的货车扣押,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予以执行案件。(陇南市西和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