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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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在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际,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
本批指导性案例共7件,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涉外法律适用等多个领域。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说,本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对我国海商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理解与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规范国际国内航运贸易秩序,有利于向国际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海事司法智慧,将在推动完善海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方面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解决海事领域法律适用难点
本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明确了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标准,解释了民事诉讼法互惠原则的适用规则,对促进国际民商事判决跨国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准确解读了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体现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
“海事审判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法律适用国际化程度高。海商法属于民商事特别法,如何与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衔接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该负责人说,本批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将进一步解决海事领域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记者了解到,海事案件主要涉及船舶、运输、海洋开发利用或者相关领域中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专业技术性强、涉外因素多、程序规范特殊等特点,在国际司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该负责人说,司法案例也彰显出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程度。
减少海商法适用中的分歧
“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与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吸收了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的有益经验,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和国际性等特点。”该负责人说,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加之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司法实践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
“本批案例指导减少海商法适用中的分歧。”该负责人说。
“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在海商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的责任区分,明确实际托运人不承担目的港因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与风险,有利于保障海商法正确、统一适用。
“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明确了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救助时,参与救助的船舶应当视为独立救助方,其获得的救助款项不因遇险船舶对海事事故的过失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对于丰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解释原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准确理解国际公约的立法本意,厘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优先受偿的限制性债权范围,在对港口、航道等设施优先保护的同时,也体现了与其他海事赔偿请求权人利益的平衡。
“海商法第十一章采用了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双轨制’,对我国从事沿海运输与沿海作业企业给予扶持和保护,但司法实践对相关规则存在不同认识。”该负责人说,指导性案例“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明确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有利于统一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双轨制”的司法裁判尺度。
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
承运人签发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核心环节,提单记载所形成的证据效力对于海上货物索赔至关重要。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就有一件案例涉及承运人签发提单行为。
在“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了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正确批注的判断标准。
“这件指导性案例对于规范承运人签发提单行为、维护海上货物运输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该负责人说。
“海运是全球供应链的核心,全球90%以上的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我国既是贸易大国,也是航运大国。”该负责人说,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比很高,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裁判规则,有利于更好地引领和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